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拆迁赔偿,安徽黄山景遭多次雷击致13伤,伤者:惊魂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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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拆迁赔偿,安徽黄山景遭多次雷击致13伤,伤者:惊魂未定

一、安徽黄山景遭多次雷击致13伤,伤者:惊魂未定

天有不测风云,安徽黄山景区25日发生雷击事件,栏杆碎石击伤多名游客,事件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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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殷女士说,她和同事一起去爬黄山,原本晴空万里,突然下起雷阵雨。一行人准备去西海大峡谷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前方是雷区,就在这时,突然一个很亮的闪电和很响的雷就在身边不远处打下来。他们决定立马掉头返回,回程在去往飞来石的亭子中发现,有位女士被雷击中的落石砸到后脑勺,出了不少的血。她还看到,几位从飞来石下来的游客也说身上有擦伤。

5月26日晚,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发布通报:飞来石区域突发雷击,有游客受伤。飞来石景点已临时关闭,将组织专业机构现场勘察、尽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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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事件我们需要厘清责任划分关键要素,包括景区管理方职责,不可抗力因素,游客自身原因。责任明确后需要如何索赔呢,下面一一分析。

一、责任划分关键要素

1. 景区管理方职责:

景区如果明确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在出现事故后,当即组织各方资源进行事故处置、人员救援、安排就医,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责。

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景区没有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要承担同等甚至主责;如果尽到了,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2. 不可抗力因素:

雷击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其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得景区管理方难以完全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景区管理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其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但这并不是绝对,是否能减轻、减轻多少,也要看雷击是天气突变还是本来就气候异常,循序渐进的,如果这几天天气都是这个状态,景区应该提示注意天气,限制进入景区这些,如果没有,那么景区也要担责。

3. 游客自身责任: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注意景区管理,如果游客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或者不配合管理,那么游客要自担一部分责任。

二、索赔流程与项目

1. 索赔流程

(1)游客索赔时可以优先找景区协商,如果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赔偿和解协议;

(2)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反映,申请调解处理;

(3)如果都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赔偿。

2. 索赔项目

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索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造成致人轻伤或者死亡后逃逸

游客到石林游玩,在景区里被雷击身亡,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呢?死者家属不认为是天灾,于是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案情回放

两游客被雷击身亡

去年7月13日,郑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县风景区旅游,当天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28岁的郑女士和25岁的曹先生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致使两人当场死亡。

雷击还造成4名游客受伤。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

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

事件发生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分别支付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亲属各7万元费用。

死者家属

石林景区没避雷场所

对于两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属和石林风景区都没有不同意见,但两名遇难者如何被雷击中身亡却产生了分歧。

死者家属认为:

事发地属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电扩散,景区没有在景点安装避雷设施,也没有避雷场所,遭遇突变天气时,身亡的两名游客只能到石头下避雨、避雷。

于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到石林县法院,两家人要求石林风景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石林景区

都是雨伞惹的祸

一审开庭审理时,石林景区答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击发生时,位于景区开阔地带,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两人在石头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

雨伞才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导火线,它导致两人被雷击身亡。

在这次灾害事件的调查报告中,也证实涉案的雨伞在雷电中受损,而且有过电的痕迹。

法院认为

死者和景区都没过错

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和曹先生在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时,遭遇突发的雷暴天气,在景区石头下避雨时不幸被雷击身亡,云南省雷电中心认定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发生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发当天,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接到石林县气象局通知后,及时通过广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垫付了相关的费用。

在这次事件中,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

死者家属主张石林风景区没有提供专门的避雨场所、未安装避雷设施,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石林风景区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发生时位于开阔处,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不符合雷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气避雨的行为属于一种本能的自助行为,并无任何过错,故对石林风景区的这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风景区已经支付给家属的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

石林景区补偿17万元

根据上述理由,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郑女士家损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24072.25元;补偿曹先生家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

两家的补偿款相加共计17万余元。

一、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

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

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

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

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

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

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第四种情形,景区出险,责任分清。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

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

三、两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旅游风景区被判赔17万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9人重伤49人属于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不法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死亡9人重伤49人属于什么事故

法律分析:

存在两个过失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并且主观方面不同,具备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抛尸的行为

法律分析:

存在两个过失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并且主观方面不同,具备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逃逸,致使被害人

游客到石林游玩,在景区里被雷击身亡,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呢?死者家属不认为是天灾,于是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案情回放

两游客被雷击身亡

去年7月13日,郑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县风景区旅游,当天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28岁的郑女士和25岁的曹先生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致使两人当场死亡。

雷击还造成4名游客受伤。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

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

事件发生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分别支付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亲属各7万元费用。

死者家属

石林景区没避雷场所

对于两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属和石林风景区都没有不同意见,但两名遇难者如何被雷击中身亡却产生了分歧。

死者家属认为:

事发地属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电扩散,景区没有在景点安装避雷设施,也没有避雷场所,遭遇突变天气时,身亡的两名游客只能到石头下避雨、避雷。

于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到石林县法院,两家人要求石林风景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石林景区

都是雨伞惹的祸

一审开庭审理时,石林景区答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击发生时,位于景区开阔地带,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两人在石头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

雨伞才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导火线,它导致两人被雷击身亡。

在这次灾害事件的调查报告中,也证实涉案的雨伞在雷电中受损,而且有过电的痕迹。

法院认为

死者和景区都没过错

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和曹先生在购票后进入石林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时,遭遇突发的雷暴天气,在景区石头下避雨时不幸被雷击身亡,云南省雷电中心认定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发生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发当天,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接到石林县气象局通知后,及时通过广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垫付了相关的费用。

在这次事件中,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

死者家属主张石林风景区没有提供专门的避雨场所、未安装避雷设施,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石林风景区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发生时位于开阔处,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不符合雷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气避雨的行为属于一种本能的自助行为,并无任何过错,故对石林风景区的这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风景区已经支付给家属的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

石林景区补偿17万元

根据上述理由,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郑女士家损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24072.25元;补偿曹先生家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

两家的补偿款相加共计17万余元。

一、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

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

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

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

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

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

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第四种情形,景区出险,责任分清。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

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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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拆迁赔偿的规定

2、石林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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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拆迁赔偿,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抛尸的行为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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