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旺苍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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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旺苍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一、旺苍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 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绝对禁止强拆强建,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长远利益。

(二)充分衔接、规范运行。增减挂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加强项目区实施各环节监管,确保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三)因地制宜,尊重规律。增减挂钩应与农业产业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注重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农民集中安置点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貌、统一管理,与当地环境和地域特色相融。

(四)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相结合。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农民的用地面积应明显小于原占地面积。

(五)注重结合,提升效益。强化增减挂钩项目与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农业园区、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夯实脱贫攻坚基础。

第四条 县、乡镇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一)县政府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审核和验收,组织协调,督导进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有效管护和利用等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动员、谈判签约、收方计量、监督补助资金发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程移交后的管护、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的调处等实施中的事项。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资料、技术指导、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和在线备案,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利用监督等工作。

(四)县级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国网旺苍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增减挂钩申报、实施、验收、移交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 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

1.拆旧复垦补助费。旧房拆除根据测量的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按照6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且每户拆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混凝土、石板院坝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合土院坝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上补助只针对拆旧建新户。

2.建新补助费。拆旧建新户按照2.5万元户的标准(包括过渡安置补助1000元户和风貌打造补助2000元户)补助。

3.只拆旧不建新户实行货币化安置,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包括拆旧补助)。

4.与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政策支持类项目统筹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在不违反政策规定前提下,农户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5.对于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不得高于1万元。

6.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补助: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占地原则上进行土地置换;为维护被占地群众切身利益,对因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助费用,按照当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6倍进行补助,占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助费用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只转用不征收,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涉及人口安置,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二)补助方式及对象。补助资金由投建方全额支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一折通兑付到农户的方式及时支付。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具体参与农户以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已实施的嘉川、黄洋、普济、木门和九龙项目以2017年3月4日公安机关锁定的户数为准,未实施的项目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实施规划时间公安机关锁定的户数为准,之后分户的一律不予认可,按原户口数量计算。

(三)补助程序

1.农户申请,登记造册,协议约定。投建方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区村组先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由农户提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耕地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投建方共同签订拆旧复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拆旧复垦补助资金的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户补助资金发放按实施进度分批发放,具体为:签订拆旧协议时向农户发放拆旧补助总额的20%,拆旧动工时发放拆旧补助总额的30%,完成拆旧后向拆旧农户一次性发放余下的50%拆旧补助资金。

3.拆旧建新户和货币化安置户补助资金的支付。拆旧建新户补助资金的支付:农户完成新房屋基工程时拨付建新补助总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后向农户发放建新补助总额的40%;完成房屋建设入住并经乡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的30%建新补助资金。货币化安置户补助资金的支付:农户完成旧房拆除后须向当地乡镇书面提交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并经项目部、社、村、乡镇确认后,按照规定标准向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拆旧复垦

(一)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和申报项目入库前,由投建方使用无人机航拍1:2000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二)复垦地块必须符合增减挂钩项目技术规程要求,必须在立项或符合变更条件的图斑范围内,若超出范围或位置偏移,均不得纳入实施对象。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指标,套取国家资金。

(三)拆旧复垦由投建方组织机械队伍统一实施。拆旧农户自行负责清运拆旧范围内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材料,拆旧范围内的被损毁林木按照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复垦出的地块待验收后交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配,集中居住区建设被占用耕地的农户优先使用。

(四)复垦地块要按照高标准农田进行打造,尽可能改造为水田,做到田坎整齐规整、田间无建渣瓦砾、无杂草林木,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

第七条 集中居住区建设

(一)乡镇是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统筹、协调、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风貌、统一配套,因地制宜、集中成片修建,无地质灾害隐患,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至少5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占地规模和安置户数必须达到实施规划批复和符合变更条件,选址在地质结构稳固和交通便利、有水源保障的地方,建设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为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序进行,项目区乡镇要与农户签订到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协议。

(五)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建设采取统规自建的模式。项目区乡镇要指导拆旧农户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有资质、技术、资金保障的建筑企业统一修建房屋,确保农民集中居住区风貌统一、进度一致。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规划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乡镇和投建方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并召开群众会议,经“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建设内容和规划方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确定和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户数、人口锁定后,由投建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勘查、测绘地形图、设计平面布置图、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方案图纸在征求被安置农户意见后报乡镇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签并报送分管副县长审批。设计方案图纸经审批后在施工现场公示挂牌,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和进行风貌控制。

(七)为确保风貌统一,在农户建新补助资金中预留2000元作为风貌打造保证金,经县级自验合格后再一次性拨付。凡不按图纸修建、破坏风貌的农户,乡镇督促其限期整改,其预留的2000元保证金不予发放。

(八)农民集中居住区测绘、勘查、环评、地灾评估、占用林地审批、规划设计等费用由投建方承担。

(九)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必须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房占地面积控制在90-150 平方米。其中,家庭3人及以下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 4人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养殖生产用房每户20平方米,院坝、公共道路每户20平方米,占地位置和面积由乡镇和辖区国土所现场打桩放线确定。

(十)各项配套建设要功能齐备,完整规范,预先下埋管线。集中居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场道路、场平、堡坎、通水、通电、排污设施、地下管网、排水沟渠、地表硬化、绿化等。

(十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民建房按集体建设用地程序依法报批相关手续。

(十二)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由项目区所在乡镇负责收方计量,同时邀请乡镇纪委做好监督工作,组织业主代表、跟踪审计人员、监理、村组干部、农户代表收方计量并签字认可,要派专人做好旁站监督。由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周期长,项目区所在乡镇要分阶段收方验收,项目完工后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投资成本核算

(一)下列各项费用以审计结果直接计入增减挂钩项目成本。1.拆旧拆除补助;2.拆迁安置补助;3.农户拆旧复垦奖励资金;4.工作经费;5.农户安全意外保险费;6.机械复垦及耕作管护费;7.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8.竣工测量费;9.项目前期可研论证费;10.项目规划设计编制费;11.项目勘测定界费;12.省土地整理中心技术服务费;13.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14.耕地质量检测费;15.房屋质量检测费;1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18.监理费;19.结决算审计费;20.在线备案、建新区变更调整费;21.竣工验收费;22.资金利息;23.企业工程管理费;24.安全文明施工费;2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26.复垦区后期管护费、地力培肥和调地费;27.不可预见费。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总投资以最终审计为准),项目竣工后,审计的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比例未达到的,在项目收益分配中扣减投建方投入不足部分。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占地规模和户数确定后,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勘察、测绘和设计,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工程预算(含屋面瓦、外墙砖、漆等),报当地乡镇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作经费

(一)乡镇和村社的工作经费发放标准。根据项目终验后的复垦规模,按照2000元亩核拨工作经费,投建方和县政府各承担一半,其中由县政府承担的1000元亩由投建方先行垫付,待指标流转后再从政府收益中列支。该项工作经费由乡镇统一使用,重点向村社倾斜。超过规划拆旧规模80%的,在全额兑付2000元亩的基础上,每超过一亩奖励1000元的工作经费。

(二)提前完成工作奖励。乡镇在200天之内完成规划规模80%并通过县级验收,每亩奖励200元,在200天以上250天之内完成规划规模80%且通过县级验收,每亩奖励100元。

(三)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按照200元亩的标准进行发放,单个项目工作经费发放以实施规划批复规模为准。

(四)使用范围。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下村补贴,燃油补助、通讯补助、加班值班补助、工作奖励、误餐补助等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工作支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五)支付方式。投建方在实施规划批复后项目开工前,根据批复规模,需将乡镇(村)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足额注入共管账户。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和有效复垦规模,经现场踏勘和共同商议后每季度拨付一次乡镇(村)工作经费。

第三章项目区规划管理

第十条 严格编制实施规划。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前,要综合分析实施潜力条件和实施效益,应用最新遥感影像或者无人机进行航拍形成最新正射影像图,作为实施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拆旧复垦范围要严格二调图斑、年度变更调查、遥感影像、实地四者一致。严禁将“空图斑”纳入拆旧复垦范围。拆旧地块地类应为村庄用地,包括具有合法来源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在编制实施规划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按照项目区控制规模的30%,预留指标统一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

实施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参与农民在集中安置点修建住宅的,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6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编制实施规划时必须逐户征求参与农户意愿并登记造册,在报审实施规划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审议意见和讨论通过的决议。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农民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的,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协议,按标准补偿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公示,在申报实施规划时,乡镇出具项目区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并附名单。

第十四条 严格规划审查。乡镇对申报的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实施规划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按照《编制指南》编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群众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规划成果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镇政府、县政府报批请示文件;

(二)实施规划文本(含正文和附件);

(三)拆旧复垦潜力地块分布图(以村为单位,按照1:10000比例尺打印成图);

(四)优于0.5米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或无人机航测影像。

第四章项目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方案编制。在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实施规划后30日内,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和政策宣传,在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拆旧复垦标准、补助标准、安置点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实施程序、补助资金发放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等,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严格施工设计。实施规划批复后,项目区所在乡镇要组织投建方编制施工单体设计方案,项目区内的拆旧复垦地块、安置点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工程设计、立项及实施,施工图设计比例为1:500,并邀请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为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设占用的耕作层要予以剥离,用于提升复垦耕地质量。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工程管理。投建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详细的施工日志,监理单位要有详细的监理日志,项目区所在乡镇要有详细的工作日志,县自然资源局要有详细的检查日志。县自然资源局应为每个项目选派一名现场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程资料收集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投建方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影像、拆迁协议、资金兑付、工程建设和隐蔽工程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工程验收和实施规划验收规定,做好竣工资料整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五章 项目区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增减挂钩项目验收规定,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区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在申报验收时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竣工并经乡镇自查后方可申报验收,经县政府同意后,责成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安置点建设配套和农户安置情况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验收审查。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按照设计完成,是否达到土地复垦、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有关质量标准,工程实施、竣工

二、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

土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3)安置补助费。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二、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流程是什么1、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2、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3、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

4、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

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四、土地增减挂钩农户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三)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土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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