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王先生守护父母40载,遗产之争揭家庭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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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崇文区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王先生守护父母40载,遗产之争揭家庭裂痕

一、王先生守护父母40载,遗产之争揭家庭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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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一位名叫王先生的男子,在父母身边忠诚而尽责地照顾了他们超过40年。遗憾的是,当父母双双去世后,他的大姐提出了一个建议:将价值逾千万元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四等分,每个人获得25%的份额。但王先生坚决反对这一提议,并向包括大姐在内的其他兄弟姐妹质疑:“你们对生病在床的父亲置之不理,有什么资格来分享这份遗产?”对此,大姐反驳道:“你自己已经独立生活了40多年,为何还贪图更多的遗产?”这场争执导致了兄妹间的疏远,并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信息来源:北京二中院)

王先生在家庭中排行第三,长期受到父母的忽视和失望。与他那些接受了高等教育、找到了体面稳定工作并因此受到父母赞扬的哥哥姐姐不同,王先生似乎总是无法满足父母的期望。他年少时就读于中等学校,酷爱运动和大自然,因此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然而,当父母生病需要人照顾的时候,看似平庸的王先生却表现出了非凡的孝心。尽管不受父母喜爱,王先生依然勇敢地追求自我提升。当他得知父母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时,他毅然决定辞去工作,回到家乡全心全意照顾双亲。

在父母无法自理的日子里,王先生成了他们唯一的依靠,无微不至地照料着他们,每天忙碌于喂食、喂药、清洁等日常琐事。面对重重困难,王先生始终坚守职责,耐心陪伴父母聊天以保持他们的乐观心态,即使他们病重到无法翻身,他也从未抱怨,始终如一地细心照料。

直到母亲去世,家中的丧事也都由王先生一人承担,从挑选墓地到安排葬礼细节,他都亲力亲为。尽管压力巨大,他却始终默默承受,因为他知道这是向母亲做出的最后一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家人前来帮忙,他们都以忙碌为由推脱了责任。

更加让人感到寒心的是,当父亲也去世之后,尽管哥哥姐姐们在老人生前没有表现出任何关心,但在继承遗产的问题上,他们却暴露出了贪婪的本性。他们忽略了王先生多年来所承担的艰辛与付出,只因为他曾和父母同住过,就认为有权分享遗产。

二、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

2013年4月,年近花甲的付女士与小张的父亲老张登记结婚。

2015年2月15日,老张去世。

随后,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身后遗产,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平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1万元、社保救济费2.6万元以及老张的退休工资等。

  被告小张对此十分不满,并在法庭上提出,其父老张的去世与原告付女士有关。

老张在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所以原告不享有继承权。

同时,付女士还应承担50%的丧葬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将上述平房及社保救济费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准许。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被继承人老张遗产的权利。

被告主张老张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不予采纳该答辩意见。

  被继承人老张

三、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法律分析:

可以。

理由: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原谅的可以恢复继承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遗嘱继承典型案例

2005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

“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

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

老伴儿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庭上,母亲和两个儿子展开了激烈辩论。

季某怀疑遗嘱是假造的;儿子则辩称,父母结婚37年,母亲一直没有工资收入补贴家里,现在的积蓄全部是父亲的。

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

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通过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在查明这对老夫妻双方既无婚前财产,又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也无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况下,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这一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

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也就是要求最终由遗嘱表现出来的内容与立遗嘱人内心关于财产及相关事务处分的想法相一致。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

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行财产分割。

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一订立遗嘱。

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本案中的遗嘱即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该遗嘱中遗嘱人有权支配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的一半家庭财产依法应归季某所有,对于季某的这份财产,丈夫在遗嘱中无权支配。

五、儿子VS后妈,法庭上争夺遗产

2013年4月,年近花甲的付女士与小张的父亲老张登记结婚。

2015年2月15日,老张去世。

随后,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身后遗产,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平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1万元、社保救济费2.6万元以及老张的退休工资等。

  被告小张对此十分不满,并在法庭上提出,其父老张的去世与原告付女士有关。

老张在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所以原告不享有继承权。

同时,付女士还应承担50%的丧葬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将上述平房及社保救济费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准许。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被继承人老张遗产的权利。

被告主张老张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不予采纳该答辩意见。

  被继承人老张

六、后妈与子女的继承权之争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

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

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

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

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

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

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

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

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

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

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

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

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

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

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

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

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

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

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

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

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

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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