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西双版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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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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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民商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西双版纳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西双版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西双版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江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如何计算,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补偿费结算;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含50平方米),按房屋成本价结算。讨论稿规定,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将按规定给予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补偿费结算;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含50平方米),按房屋成本价结算。如果实行产权调换,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拆一还一”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均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补偿费结算差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户均不超过350平方米标准实行产权调换,同样按标准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拆迁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外,还可以按照所涉及的实际从业人数,一次性给予三个月最低工资作为停产停业补偿。拆迁过渡期限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先安置后拆迁。拆迁人不能提供现房安置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拆迁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争议问题处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省国土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云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

1进行安置。

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云南西双版纳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云南西双版纳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云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云南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

1进行安置。

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云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宅基地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底面积,以其基底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

计算后根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原则进行认定。

如宅基地批准手续未载明面积的,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测绘,由项目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村(居)民小组、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三)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认定。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补差政策。

对于每宗宅基地上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

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

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

(详见附表1)(表格附本文后)

二、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

1进行安置。

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参照附表6(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原则,一次性计发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自被拆迁人腾空交验房屋后起计算,至少6个月计发一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

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

3、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上浮20%。

(二)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据实补偿。

3、搬迁奖励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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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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