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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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 法律规定

一、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 法律规定

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关于这两者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土地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款主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并不是村委会可以私自决定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而支付的款项。其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如果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总的来说,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他们因土地被征用而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如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

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2003〕74号)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一、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

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

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

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二、其他补偿标准

1、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工作经费。

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

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上访少、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双流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情况都是由各街道政府届时会出台非常详细的公告的,因为不是双流县政府能够全权决定得了的。

双流县政府只在文件当中明确的提到,对于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这些拆迁户,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补偿,更加详细的安置方案在这里也无法一一介绍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如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区别

1、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一、实施办法关于住房安置

统规统建安置。

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1、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2、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

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4、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上述标准仅供参考,若政府有公布文件,以政府拆迁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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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双流县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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