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学习民法典丨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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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学习民法典丨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学习民法典丨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条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年来的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活单位,又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一般的自然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所区别,但又不同于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因此法律对其单独进行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农户是交易活动的主体,其信用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发包方或交易相对一方也以农户家庭为对象,与其从事交易活动。农户也是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来讲,以户为经营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第一,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第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主要是针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第三,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别耕作,但承包经营权仍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

案例参考:

曹某某因与汤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汤某某之夫谢某柏亡故葬于谢某富责任山。由于谢某富已亡故,故被告汤某某将墓地占用费交付了谢某富长子谢某才。原告曹某某以谢某柏墓葬地系其与前夫谢某前耕作管理的柑桔园为由向被告汤某某主张墓地占用费,纠纷经村、镇两级多次处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山林经营管理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谢某富作为家庭代表人,其名下林权证登记的责任山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谢某富亡故后,其名下林权证登记的责任山并未由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明确分配并依法变更林权登记,故仍属现有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被告汤某某之夫谢某柏葬坟地点位于谢某富责任山开垦的柑桔园里,即使该柑桔园此前一直由曹某某及其前夫谢某前耕作管理,但亦系包括谢某才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谢某才作为其父亲谢某富亡故后的家庭代表人之一,被告汤某某将墓地占用费支付给谢某才并无不当。曹某某要求被告汤某某再度支付墓地占用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杨文哲律师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本案中,谢某富作为其家庭代表人,其名下林权证登记的责任山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谢某富亡故后,其名下林权证登记的责任山并未由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明确分配并依法变更林权登记,故仍属现有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汤某某之夫谢某柏葬坟地点位于谢某富责任山开垦的柑桔园里,即使该柑桔园此前一直由曹某某及其前夫谢某前耕作管理,但亦系包括谢某才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生产资料。谢某才作为其父亲谢某富亡故后的家庭代表人之一,汤某某将墓地占用费支付给谢某才并无不当。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6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一、民法典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1、选举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5、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

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

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

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三、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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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民法典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1、选举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5、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

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

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

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六、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逐条解读第56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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