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八旬老母状告两个儿子,多份遗嘱都被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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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八旬老母状告两个儿子,多份遗嘱都被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八旬老母状告两个儿子,多份遗嘱都被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以案说法# 老父病逝后,八旬老母把两个儿子告上法庭,原告拿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被告拿出律师见证遗嘱,法院审理认为各方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分得23份额,二被告各分得16份额,具体遗产范围及金额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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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大爷与王大娘(1940年出生)1960年结婚,生育两个儿子。因为拆迁款,家庭发生矛盾。2016年、2018年李大爷两次起诉王大娘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因次子用该拆迁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李大爷起诉追要房产和拆迁款,法院判决,次子给付李大爷、王大娘拆迁补偿款53万余元。李大爷于2021年9月底病逝。

2022年2月王大娘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按照李大爷生前所写自书遗嘱继承全部财产,包括补偿款53万余元以及多个银行存款。

长子夫妇则拿出2016年李大爷的律师见证遗嘱,其将遗产都留给长子夫妇继承。

次子同意原告意见,认为遗产应全归母亲,父亲工资卡和存款都被哥嫂控制,父亲没有人身自由。

【原、被告拿出不同的遗嘱】

原告提交遗嘱:

1、自书遗嘱,显示:一切财产原告接管,2021.9月21日,手印。

2、代书遗嘱,显示:本人自愿立下遗嘱,在本人去世后,属于本人的财产全部由原告一人继承。本人立遗嘱时,思维清楚,表达清晰、准确,未受任何形式强制、胁迫和引诱,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立遗嘱,2021年9月4日。立遗嘱人签字。

3、次子妻舅拍摄视频,其出庭作证称:“李大爷在医院写下遗嘱,视频是我拍摄的。我们去的时候带着一份遗嘱,让李大爷签的字,看时间不对,又让李大爷重新书写了一份。”

经质证,次子对母亲提供证据认可。长子认为自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立遗嘱人签字,内容未写明财产归谁所有,时间混乱,字迹不清。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视频里母亲在现场诱导强迫威胁,不能证明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长子提交遗嘱:

1、2016年见证遗嘱,显示:立遗嘱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登记在次子名下房产及被次子取走的拆迁补偿款,正通过诉讼追要的房产和拆迁款)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所有权及使用权)指定由长子夫妇共同继承,其他任何人没有继承人。

该遗嘱系打印,仅有李大爷的签名字样,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见证遗嘱后另有一份律师见证书,显示两名律师就委托人立遗嘱之行为见证,审核了李大爷的身份证原件、协议书复印件、长子夫妇身份证复印件。

2、两位律师当庭证言,当日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李大爷咨询要立遗嘱,说长子赡养比较多,要把遗产留给长子,根据李大爷的草稿和口述,打印出来给他签字,没做笔录,没有录像,不知道李大爷的草稿在哪。

经质证,王大娘和次子均不认可,见证遗嘱制作过程中没有制作笔录及拍摄录像,也未附李大爷的草稿,无法证明系李大爷真实意思,也无法证明其精神状态。

【法院对案涉遗嘱的认定】

法院认为,对原告提供2019年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自书遗嘱未由遗嘱人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不能显示遗嘱由原告继承的表示,相应录像中亦不能体现由被继承人本人说明其遗产由谁继承的明确表示,故法院对上述自书遗嘱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2019年代书遗嘱,根据录像,该代书遗嘱并非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代书及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院对上述代书遗嘱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录像,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拍摄人证言不能证实李大爷遗嘱情况。

对被告提交2016年代书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代书遗嘱未由代书人在遗嘱中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对两名律师证言,因上述代书遗嘱无效,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各方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遗产范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现被继承人各银行账户及法院判决确认债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上述财产的一半为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为遗产。

对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因各方并未有任何一方证实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确认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即李大娘分得三分之二、长子次子各分得六分之一,具体金额法院核算。

2022年6月一审判决,2017年生效民事判决确认53万余元补偿款等债权以及存款等,由原告享有及继承35万余元,二被告各继承约9万元。

二、房产继承起纠纷八旬老母状告亲生子女

中国法院网讯逝者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姐姐,这引起老父的极度不满,认为出嫁的女儿无权再继承财产,女儿无奈,遂诉至法院。

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次案,一审判决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其父范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

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

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

该遗嘱的前两行及第三行的前三个字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

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

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

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

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辩称,他并不清楚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

死者的遗产是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

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

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上写儿子一人继承,与配偶无关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将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指定由儿子继承,配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另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四、遗嘱继承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法律分析:

其他被告继承人不出庭,可以缺席审判。

开庭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女儿起诉老父只为继承遗产

中国法院网讯逝者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姐姐,这引起老父的极度不满,认为出嫁的女儿无权再继承财产,女儿无奈,遂诉至法院。

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次案,一审判决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其父范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

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

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

该遗嘱的前两行及第三行的前三个字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

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

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

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

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辩称,他并不清楚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

死者的遗产是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

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

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为了多分得遗产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俗话说,孩子是爹娘的心头肉,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

然而,家住厦门思明区的81岁的胡东华老人(化名)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三个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东华和周建军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生下两子一女。

1999年,周建军购买了位于厦门金尚小区的一套房屋,此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这里。

2004年6月3日,周建军因衰老突然死亡,没来得及留下任何遗嘱。

周建军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关注的焦点。

然而不久,胡东华突然以不承担赡养责任为由,把自己的三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胡东华认为,这套房子属她与周建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50%的产权应归属她。

至于另外50%的产权应由她与她的三个子女共同分割。

但由于她现在疾病缠身,三个子女又没有实际承担赡养她的责任,因此,请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权。

对于老母亲的做法,长子周东反应最强烈。

周东说,其实当初单位分房子给父亲时,父亲根本没有购买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个建议,那就是三兄妹中谁有能力出钱购买及装修,这套房子以后就归谁,这个建议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

1999年8月24日,在周东的筹措下,父亲的新房子终于装修完毕。

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今后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周东所有。

周东有关当初签协议的说法,却没有得到母亲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认。

他们要求对周东提供的协议书落款中的签名是否属他们本人进行鉴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经湖里区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相关鉴定结论,协议书上胡东华及其长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签名笔迹均倾向认为是本人签名。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胡东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胡东华作为三被告的母亲,仍旧可以居住在诉争房内,此亦被告周东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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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安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女儿起诉老父只为继承遗产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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