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房屋拆迁新政策,父亲把房产留给女儿,打印遗嘱判定有效,儿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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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海安县房屋拆迁新政策,父亲把房产留给女儿,打印遗嘱判定有效,儿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

一、父亲把房产留给女儿,打印遗嘱判定有效,儿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

#以案说法# 父亲留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女儿,儿子质疑遗嘱效力,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案经两审,都是女儿胜诉,儿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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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继承人死亡后,有一女一子两个继承人。大女儿作为原告起诉小儿子,认为自己给父亲养老送终,因弟弟不尽赡养义务,父亲2017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故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判决遗产房屋产权归原告。案经两审,都是大女儿胜诉。

小儿子不甘心,又提起再审,理由是案涉打印遗嘱,立遗嘱人签字及两名见证人签字,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年月日属代书内容,不能代替立遗嘱人及见证人注明的年月日,该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完全,应为无效遗嘱,并提供见证人谈话录音证明其被胁迫做见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焦点为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两名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且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均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故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申请人主张两位见证人与姐姐存在利害关系,以及遗嘱是老人受胁迫所立,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被继承人所立打印遗嘱应属有效,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见证人谈话录音用以证明被胁迫做见证。经查,该录音并未反映出存在被胁迫的情况,不能推翻二审判决,不符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2022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

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普遍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具备以上要件,打印遗嘱发生遗嘱效力。

二、老人遗嘱有子女不承认能起诉吗

答:

如果母亲没有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他人,那么您儿子还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

离婚后子女判给一方,子女和另一方依然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与配偶离婚而解除,即使儿子判给父亲,您的前妻依然是您儿子的母亲,基于此,在离婚后儿子的母亲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也有权对儿子进行探望,成年后的子女对母亲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所以说,母亲名下的房产,如果母亲没有对该房产留有遗嘱或赠与他人,且儿子也没有出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儿子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 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离婚,儿子判给父亲,女儿判给母亲,这样儿子能继承母亲的房产吗?

法律分析:

老人写了遗嘱后子女不同意的,按遗嘱执行。

遗嘱经过公证,即使儿女不同意,也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说明遗嘱继承优先。

这是因为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以遗嘱的形式对身后自己财产的安排,体现了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意愿的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老人写了遗嘱后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

合法,如果父母所立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处理遗产,遗嘱上写明是谁的就是谁的,写的是女儿的,就是女儿的。

但是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父亲留下遗嘱房子给女儿这样合法吗

法律分析:

合法,如果父母所立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处理遗产,遗嘱上写明是谁的就是谁的,写的是女儿的,就是女儿的。

但是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父亲去世了没有写遗嘱儿子要继承房子女儿不给签字

答:

如果母亲没有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他人,那么您儿子还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

离婚后子女判给一方,子女和另一方依然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并不会因与配偶离婚而解除,即使儿子判给父亲,您的前妻依然是您儿子的母亲,基于此,在离婚后儿子的母亲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也有权对儿子进行探望,成年后的子女对母亲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所以说,母亲名下的房产,如果母亲没有对该房产留有遗嘱或赠与他人,且儿子也没有出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儿子是可以继承母亲的房产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 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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