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其户口情况、生产生活情况以及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
一、户口与生产生活情况
如果外嫁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那么她应被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如果她能够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证明,这也将支持她的成员身份界定。
二、户口迁移与成员身份
若外嫁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三、其他情况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嫁入妇女,如果离婚、丧偶后不再婚,且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也应该被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成员身份保留,例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丧失成员身份,但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戒毒后迁回原地的,可以恢复成员身份;以及因取消录用、辞职等原因不再保留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如果户口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相关义务的,也可以申请恢复成员身份。
综上所述,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1、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一、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补偿吗
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补偿。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
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界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
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一、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补偿吗
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补偿。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
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律师,因为广州旧改拆迁的问题,最近接了不少关于村集体不承认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损害了她们及其子女的权益的咨询(但没有几个委托就是了)。
今天简单聊聊,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集体成员的身份。
首先下个可能不太准确的个人结论,无论是法律规定上还是实务上,这块内容都是相对空白的,换句话说,如果到了诉讼阶段,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村集体否认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基本都是以外嫁女已经出嫁迁出为由。
个人认为这样的的一刀切是欠佳的。
根据最高院法院的著述,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该保障即农村集体的土地。
(2)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
因此,在判断妇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不可采用户籍登记的单一标准,应当采用复合标准,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综合因素包括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对所在集体承担义务、是否获得所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向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因素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保障的价值判断要素等。
要件模式将不同因素划入对应要件。
换句话说,即采取两个标准,户籍登记为形式要件,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基础要件,集体土地基础保障为实质要件。
具体到“外嫁女”及其子女,出嫁妇女户籍迁入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获得男方的集体成员待遇,此时出嫁妇女仍具有原集体的成员资格。
如果出嫁妇女户籍迁入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迁入集体给予其集体成员待遇,则出嫁妇女的原集体成员资格灭失。
实务中,应当综合考虑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来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若外嫁女子女出生后就随母亲合法落户在,应当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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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州拆迁村民非村民身份界定,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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