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认定姐弟坠亡案两被告均系主犯: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
据报道,5月1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重庆高院:姐弟坠亡案两被告均系主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正是如此,案件中张波是实行犯,叶诚尘则积极主动地决定实施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行为,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那么,主犯和从犯的定义是什么呢?《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790号案例,实践中,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主犯。 在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案件中,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审查多种因素,包括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在案件中的活跃程度,以及参与犯罪过程的时间长短等。
认定主犯和从犯,本质上是认定参与程度。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可以根据行为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尽可能区分主犯与从犯。对于各行为人特别是实行犯的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均以主犯论处。 本案中,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则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其中,张波是杀人的实行犯,而叶诚尘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主体,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但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从主从犯受到的刑事处罚来看,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而言,《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波和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主犯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内容之下的概念,对二者概念进行区分有利于识别和认定主犯和从犯,也有利于针对性地实施辩护策略。
生父与女友合谋,将自己的两个亲生骨肉,从15楼房间内飘窗处扔下,导致两孩子坠楼身亡。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天网恢恢,两人终究还是被警方抓获。
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若二人不服该判决,是否会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叶某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某两名亲属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者行为突破三大底线!
在两人共同犯罪中,被害人生父张某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行为;
叶某则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某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其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某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叶某这种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发生的行为,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张某、叶某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加上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都相当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亲属之间犯罪,法律其实多有宽宥
最高法曾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近亲属因初犯、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可免于刑事处罚,实行宽大、人道原则,这是对人伦常情的认同。
亲属之间的犯罪,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宽宥,但本案不同的是,并非一般性涉及财产的案件,被告人枉顾人伦,践踏法律,这种残杀自己亲生骨肉的行径,已然不具备维护家庭关系的必要性。
判处死刑后,是否会立即执行?
庭审上,张某知道自己做错,痛哭流涕表示悔过的样子,和当初在犯罪现场的表现如出一辙,很难令人相信他是否真的悔过。
且他还自称是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个局面,希望能得到原谅,但该理由如此牵强,与其处心积虑制造血案的心思相比,哪里是不懂法,分明是在掩饰自身恶劣罪行。
生母陈某则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并拒绝原谅对方,直言要求判处凶手死刑。
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罪悔罪、赔礼道歉,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等多重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对于二人是否会被立即执行死刑,律师表示,本案舆论关注度较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案件本身来看,两名未成年受害人没有过错,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已然无法修复。
按照目前死刑政策,通常情况是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证据确凿,考虑本案具体因素,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没有可能。
不论二者最后结果如何,法院一审宣判的结果已经表明司法态度,给了公众期待的正义答案。
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悲剧,两名幼童从高楼坠亡。
经过警方侦查,确认孩子们的生父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为嫌疑人。
法院审理后,两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背后的动机和情感纠葛错综复杂,张波和叶诚尘长期共谋杀害两个小孩,并最终实施了这一残忍的行径。
本案中,张波和叶诚尘共谋并实施了杀害两名幼童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并且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每个参与者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负的责任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波和叶诚尘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因此二人都被判处了死刑。
在裁判时,法院还考虑到了犯罪动机的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等因素。
这些因素使得本案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因而作出了极刑的判决。
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姐弟“坠亡”案将在下周二(12月28日)上午再次开庭。
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称,年仅2岁的雪雪(化名,女)和1岁的弟弟洋洋(化名),系被其父亲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共谋杀害。
\t 陈美霖收到的法院传票显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一审将在下周二再次开庭。
当事人供图被害幼童的母亲陈美霖12月24日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当日从法院拿到开庭传票,法官告知她,下周二开庭时将对该案一审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悲剧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居住在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雪雪、洋洋坠楼身亡。
经警方侦查,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个幼童的爸爸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是嫌疑人。
\t 起诉书指控称,张波婚内与叶诚尘恋爱,后与陈美霖离婚。
因叶诚尘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2020年2月左右,张波离婚当月,两人便共谋杀害雪雪和洋洋,多次讨论后,决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雪雪和洋洋。
\t 此后,叶诚尘曾多次催促张波作案,2020年10月,张波曾伺机作案未成,同年11月2日下午,张波将雪雪和洋洋从15楼家中扔到楼下,致两孩子死亡。
\t 案发当天视频显示,两个幼童坠楼后,穿着黑色睡衣、灰色拖鞋的张波瘫坐在地上,边哭边拍打双腿,表现“悲痛”,甚至还以头撞墙。
\t 接近案情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虽然张波当时的“悲情表演”骗过了小区居民,但警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还是发现了问题。
\t 办案机关在发现疑点后,随即将张波列为重点嫌疑对象。
经过几番问话,张波交代了作案过程。
之后,叶诚尘也被警方控制,但叶诚尘最初并不交代。
办案单位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信息后,叶诚尘才被突破。
\t 7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机关用四个“极其”来描述张、叶二人犯下的罪行,建议法院严惩两名被告人。
\t 参加庭审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张波、叶诚尘两被告人属同等地位,法庭也没对主从犯问题当庭进行认定。
庭审中,主从犯认定问题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论焦点。
\t 张波当庭表示,是叶诚尘当天割腕逼迫他对两个孩子动手。
叶诚尘对此否认,她辩称割腕的目的是迫使张波离开自己,因为她认为杀害孩子是张波没办法做到的事。
叶诚尘委托的辩护人认为,因为叶诚尘并没有逼迫张波去杀害幼童,她应被认定为从犯。
\t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张波和叶诚尘都有悔罪。
”参加庭审的人士说,叶诚尘及其辩护人都多次提到,希望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
\t 重庆市五中院的通报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霖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t 一前深刑庭法官、现律师此前告诉澎湃新闻,本案肇始于二被告人婚外恋造成两名被害人原生家庭破裂。
根据起诉书,女方仅因男方已有子女影响其与男方婚恋关系为由提出杀人动机,且与男方多次共谋杀害男方子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实施犯罪,二人杀人动机极其卑劣。
男方采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二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t 同时,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过错,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无法修复。
本案舆论关注度较高,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虽然按照目前死刑政策,一般情况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考虑本案具体因素,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不可能。
\t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t
\t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t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t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t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t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t (2)利用烈火焚
生父与女友合谋,将自己的两个亲生骨肉,从15楼房间内飘窗处扔下,导致两孩子坠楼身亡。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天网恢恢,两人终究还是被警方抓获。
今天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若二人不服该判决,是否会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叶某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某两名亲属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者行为突破三大底线!
在两人共同犯罪中,被害人生父张某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行为;
叶某则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某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其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某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叶某这种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发生的行为,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张某、叶某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加上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都相当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亲属之间犯罪,法律其实多有宽宥
最高法曾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近亲属因初犯、偶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可免于刑事处罚,实行宽大、人道原则,这是对人伦常情的认同。
亲属之间的犯罪,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宽宥,但本案不同的是,并非一般性涉及财产的案件,被告人枉顾人伦,践踏法律,这种残杀自己亲生骨肉的行径,已然不具备维护家庭关系的必要性。
判处死刑后,是否会立即执行?
庭审上,张某知道自己做错,痛哭流涕表示悔过的样子,和当初在犯罪现场的表现如出一辙,很难令人相信他是否真的悔过。
且他还自称是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个局面,希望能得到原谅,但该理由如此牵强,与其处心积虑制造血案的心思相比,哪里是不懂法,分明是在掩饰自身恶劣罪行。
生母陈某则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并拒绝原谅对方,直言要求判处凶手死刑。
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罪悔罪、赔礼道歉,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等多重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对于二人是否会被立即执行死刑,律师表示,本案舆论关注度较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案件本身来看,两名未成年受害人没有过错,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已然无法修复。
按照目前死刑政策,通常情况是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证据确凿,考虑本案具体因素,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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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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