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亵渎国家法律,破坏土地管理法条规帮人执法占地 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作出“龙政复字[2024]68号”证实 龙泉官坝社区2019年8月18日召开“集体经济,“一事一议”群众大会决定,将官坝13组60亩耕地与纳税13年的《昭通市昭阳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经营场地一同流转,建“官坝安置点”使用。 2020年期间均未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批,经中央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节“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同意,就以68000元一亩将官坝11、12、13组300多亩耕地流转,硬化建铁皮大棚、再以官坝“扶贫车间、钢材物流市场、停车场”的非农项目出租获利。 官坝社区为占纳税人经营场地建“官坝安置点”,于2020年1月5日叫城管口头通知纳税人,将物资无条件搬走,地已被流转,场地书官坝社区所有,要合法文书离去。 见纳税人不搬,官坝社区于2020年1月13日便怂恿村民煽动与土地无关的50多人,对纳税人实施软暴力逼搬,说是他们500元一平方米买的,纳税人的损失不关他们的事,有本事找政府去要,报警才离去。 事后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亵渎土地管理法,一法两用,2020年2月18日帮官坝社区执法占地,以企业堆放物资改变土地性质,2020年3月3日下发处罚通知、2020年3月10日处罚决定书,以土地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将物资搬走,恢复土地原状,明知故犯退给官坝社区流转出售建房,在2020年3月16日并谎称纳税人自行拆除彩钢大棚,出具结案呈批表给予证明。 过了一月多,官坝社区2020年4月30日便组织20余人,雇佣机械打砸纳税人企业财产设施,强占纳税人经营场地划屋基出售,进行二次毁坏,向政府反映,昭阳区自然资源局称“符合政策与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不予查处。 纳税人根据信访条例,逐级向龙泉街道办事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反映,复查、复议、复核,诉讼进行维权,并向昭阳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违法占地申请查处书。 昭阳区龙泉派出所在2021年5月31日虽然出具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但未并按国家法规出具立案回执与不予受案回执,机关处理是:纳税人反映的软暴力与黑恶势力不实,不涉及犯罪行为,称纳税人企业财产设施属违建,不规公安机关管辖。 反映中共昭阳区政法委,称属官坝社区主任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反映违法犯罪的情况不属实,并要求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向法院诉讼解决。 纳税人申请地块政府信息公开,昭阳区人民政府与昭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经按申请人地块检索,该地块没有政府规划拆迁,也没有重大项目建设报批的相关信息,土地属闲置状态。 诉讼,一审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诉讼人承担全责与费用。 二审认为事实清楚,但不适应民事诉讼,撤销一审裁决,退回诉讼人一、二审诉讼费,终结诉讼。 行政诉讼,市法院未经开庭,就作出不支持行政诉讼的裁决,要求以“信访条例”的救济渠道反映解决。 上诉与再审,省高院仍维持原判决,申请监督,云南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仍要求以“信访条例”反映解决。 经信访,国家信访局予以三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部门仍然未对官坝社区非法流征耕地、建非农项目出租出售的犯罪行为按法进行查处,司法机关以法律条款相互推脱,公开蔑视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断纳税人合法的诉讼权力。 为了党委政府脸面,违法乱纪的官员不受国家法律制裁情况下,整体玩忽职守、枉法行政,让一个每年向国家缴税20至30多万元企业,12名工人失业,在党中央以法治社会治理的今天,遭受政府双重标准执法,既要承担财物损失,又要承受精神上的煎熬,还要面对地方政府的“人民犯法当天抓,官员犯罪不违法”的行政。 让纳税人无法接受的是,经营纳税13年的场地,堆物资停机械设备改变土地性质违法,无任何法律保障,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官坝社区流征耕地建永久性建筑出租出售,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居然不违法,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还得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执行的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帮助,在群众举报反映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渎职不查给予包庇和袒护。 为此,纳税人望党委政府领导,按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官坝社区非法流征耕地建设非农项目,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公平公正处置该问题为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否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赋予的职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这次修订刑法新增加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已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二)》。由此,“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被取消,代之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74、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17、33、34条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法律分析:
非常的困难,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举报是有效监督违法行为的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举报可以方便监督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让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线索,履行监督职责。
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
中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法律分析
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即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方便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
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
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结语
通过举报,我们可以有效监督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并要求予以处理。
这是一种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可以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了丰富的线索,有利于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这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与国家所有形式共同构成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滇东北开发实现新突破
二、引领滇川黔省际中心城市初步建成
三、快捷便利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初步形成
四、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五、服务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更加有力
法律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十四五”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省级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了《云南省“十四五”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十四五”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8月5日(共30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
法律分析:
非常的困难,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分析:
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实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这里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报建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报建了就能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工程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前提。
不然,工程就无法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没有施工许可的工程是违法的,根据情况要受到制裁的。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规定了报建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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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街道弄虚作假,昭阳区企业维权有多难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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