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拆迁补偿,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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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拆迁补偿,人大代表的职权

一、人大代表的职权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人大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

(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的权利;

(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的权利,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

在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享有如下10项权利:

(1)出席会议权,即参加本级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2)审议权,即在各种会议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

(5)询问权,即审议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

(7)罢免权,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即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各项表决。

(10)提建议权,即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也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权利或者职责,例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列席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此外,人大代表还可以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人大代表还享有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责权,非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以及物质便利和工作保障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人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3)保守国家秘密。

(4)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

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什么

法律分析:

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

(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的权利;

(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人大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审议权;

2、提案权;

3、表决权;

4、询问权和质询权;

5、选举权;

6、罢免权;

7、建议权、批评权;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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