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管了不该管的事,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国家赔偿、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等后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国家赔偿责任
1. 构成条件:
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事实:存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表明,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在满足上述构成条件时,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
1.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 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救济途径与监督机制
1.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使职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判决。
2.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外部监督:权力机关(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监察机关也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权力机关有权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改正不当行使职权的情况;监察机关则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置。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verdict_id":"273fc5ea237916f584dab02efbbbd23d7ec2e4f8","verdict_title":"陈某某诉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桂07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编号G-2103645《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原告陈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广沿路与城西一街交汇处擅自占用公共用地摆卖鸡的电子秤一把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长期未作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电子秤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诉;
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的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市政府在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对被告市城管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期未作处理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审查不细致,而作出维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verdict_id":"a18433a7c643f92933785c10e0a5bfd67bf1abab","verdict_title":"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被告花山区政府辩称:
被告在行政征收程序中与原告签订了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迁,原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搬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对相应的物品也进行清点登记,存放在居委会。
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d29a3d47d506dcc69648b572a4fd0c315d016195","verdict_title":"毕某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荣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宁津街道办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令毕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涉案建筑已被强制拆除,执行完毕,即便撤销该通知,也无法将涉案建筑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通知违法,同时,因宁津街道办拆除涉案建筑未侵犯毕某某的合法权益,毕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其他物资受损,其提起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违法,同日,又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23日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但驳回毕某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复议申请。
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毕某某涉案建筑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故应当认为为违法建筑,毕某某虽对涉案违法建筑不具备合法利益,但其中彩钢瓦、承重梁可与建筑物分离并继续使用,因宁津街道办采取破坏性的拆除方式,降低其价值,对价值减损部分,宁津街道办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宁津街道办应赔偿毕某某彩钢瓦、承重梁损失205252元(238751-10744-22755),荣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虽依法定程序履行复议职责,并确认宁津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但对毕某某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失未责令宁津街道办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verdict_id":"273fc5ea237916f584dab02efbbbd23d7ec2e4f8","verdict_title":"陈某某诉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桂07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编号G-2103645《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原告陈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广沿路与城西一街交汇处擅自占用公共用地摆卖鸡的电子秤一把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长期未作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电子秤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诉;
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的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市政府在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对被告市城管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期未作处理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审查不细致,而作出维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verdict_id":"a18433a7c643f92933785c10e0a5bfd67bf1abab","verdict_title":"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被告花山区政府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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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d29a3d47d506dcc69648b572a4fd0c315d016195","verdict_title":"毕某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荣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宁津街道办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令毕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涉案建筑已被强制拆除,执行完毕,即便撤销该通知,也无法将涉案建筑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通知违法,同时,因宁津街道办拆除涉案建筑未侵犯毕某某的合法权益,毕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其他物资受损,其提起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违法,同日,又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23日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但驳回毕某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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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电子秤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诉;
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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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d29a3d47d506dcc69648b572a4fd0c315d016195","verdict_title":"毕某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荣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宁津街道办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责令毕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涉案建筑已被强制拆除,执行完毕,即便撤销该通知,也无法将涉案建筑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通知违法,同时,因宁津街道办拆除涉案建筑未侵犯毕某某的合法权益,毕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其他物资受损,其提起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违法,同日,又作出荣某某复决字[2018]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宁津街道办2018年3月23日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但驳回毕某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复议申请。
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毕某某涉案建筑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故应当认为为违法建筑,毕某某虽对涉案违法建筑不具备合法利益,但其中彩钢瓦、承重梁可与建筑物分离并继续使用,因宁津街道办采取破坏性的拆除方式,降低其价值,对价值减损部分,宁津街道办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宁津街道办应赔偿毕某某彩钢瓦、承重梁损失205252元(238751-10744-22755),荣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虽依法定程序履行复议职责,并确认宁津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但对毕某某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失未责令宁津街道办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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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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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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