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一、2023年济南莱芜区首批拆迁村名单
1、张家洼街道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莱征预公告〔2023〕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汶秀路以东、东邹村以西、规划路以南、辛泰(磁莱)铁路以北,涉及张家洼街道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
2、口镇街道西街村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莱征预公告〔2023〕2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吐丝口西路以南、珠海路以东、汇林大街以北、莱城大道以西,涉及口镇街道西街村,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
3、张家洼街道东芹村、大芹村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莱征预公告〔2023〕3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胜利北路以东、东芹村以西、振兴路以南、规划河道以北,涉及张家洼街道东芹村、大芹村,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4、口镇街道太平村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莱征预公告〔2023〕4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吐丝口西路以南、珠海南路以西、香港西路以北,涉及口镇街道太平村,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
5、口镇街道桃花村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莱征预公告〔2023〕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桃花村以东、李家楼村以西,涉及口镇街道桃花村,拟用于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济南莱芜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济南市莱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
法律分析:
莱芜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不能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厂房的价格予以补偿/2、对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应按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予以补偿;
3、机器设备搬迁及运输费用的补偿;
4、积极搬迁的工厂,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费用。
全国最新的拆迁规定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安置,如果没有合理的安排,被拆迁人有权反对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莱芜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不能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厂房的价格予以补偿/2、对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应按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予以补偿;
3、机器设备搬迁及运输费用的补偿;
4、积极搬迁的工厂,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费用。
全国最新的拆迁规定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安置,如果没有合理的安排,被拆迁人有权反对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莱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山东莱芜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有些被拆迁方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此外还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2)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5)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6)补助和奖励等。
2、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若拆迁的是山东莱芜的房屋,当然是需要结合山东省当地的相关政策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
此类标准在制定之后,需要向被征收方公布。
对于被征收方来说,在看到拆迁补偿标准之后,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判断自己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
1、莱芜开发区拆迁规划公示公告
2、莱芜开发区拆迁规划公示最新
3、莱芜开发区拆迁规划公示名单
4、莱芜市开发区
5、莱芜经济开发区规划
6、莱芜开发区在哪个位置
7、2021年莱芜区拆迁计划
8、莱芜开发区所有小区名称
9、莱芜开发区新开的楼盘
10、莱芜区拆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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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莱芜开发区拆迁规划公示,莱芜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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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