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征收拆迁纠纷、协议履行纠纷等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类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专业能力强,能够精准判断委托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专业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所有合法方式制定最直接、高效的解决方案,深知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口碑,法律专业服务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30篇
在县城的一处院落里,一场关于房屋强拆的维权纠纷正上演着令人费解的剧情。当事人的房屋被镇上强制拆除后,一审法院明确支持其诉讼请求,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然而,就在当事人以为正义得以伸张时,二审法院的裁定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明明认可一审事实清楚,却以“已拿到征收补偿”为由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这起看似奇葩的案件,暴露出行政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争议与事实认定矛盾,也为类似维权者敲响了警钟。
{"ctype":2,"value":"ae51f3deb48f8c54086615a728292df5e1fe7f85","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e51f3deb48f8c54086615a728292df5e1fe7f85?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案情回顾:从胜诉到反转的离奇过程
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县城的院落内,镇政府在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一审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面对这一判决,镇政府不服并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令人意外的是,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先是认可“一审事实清楚,予以采信”,随后却突然转向,以“当事人已拿到征收人补偿”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定让当事人直呼“奇葩”,因为所谓的“补偿”存在诸多疑点:
镇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补偿款未发放、未打款”;
所谓的“打款”发生在一审庭审结束10天后,且当事人并未领取;
二审中镇政府提出的“可打款”属于事后补充行为,并非强拆时的既定事实;
整个过程中,镇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补偿已到位。
当事人质疑,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事实的前提下,仅凭一项无证据支撑的“补偿”说辞就推翻原判,明显存在逻辑矛盾。
法律争议:补偿与强拆合法性的边界
针对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北京一讼律所李主任指出,房屋强拆的合法性与补偿是否到位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违背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无论是主动交付拆除还是被强制拆除,关键在于“意愿”是否真实。而补偿款的支付属于强拆后的补救措施,即便事后支付补偿,也不能改变强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ctype":2,"value":"e1fe9925bc315c609020bb679fb1cb1348547785","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1fe9925bc315c609020bb679fb1cb1348547785?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在本案中,镇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未支付补偿,二审中提及的“打款”发生在庭审结束后,且当事人未领取,属于单方面的后期行为。这种事后补充的“补偿”既非双方合意,也不能追溯性地使之前的强拆行为合法化。二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原判,显然混淆了“强拆合法性认定”与“补偿履行”的法律边界。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机关需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镇政府主张“已支付补偿”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定,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再审建议:三步关键行动提高纠错率
面对二审的反转裁定,当事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结合类似案例的维权经验,李主任提出了三点核心建议,帮助提高再审成功率:
精准撰写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是启动程序的关键,需重点阐述二审裁定的问题:
明确指出二审裁定“认可一审事实却推翻原判”的逻辑矛盾;
详细说明镇政府“补偿已到位”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强调强拆合法性与补偿支付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论证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规范准备再审材料
再审程序对材料形式有严格要求,需特别注意:
按照法院规定整理材料,包括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证据清单等;
如需提交电子材料,严格遵循格式要求(如本案中省高院要求的光盘存储);
重点梳理对己方有利的新证据,如镇政府一审中承认未支付补偿的庭审记录、未领取补偿款的证明等;
确保材料完整、清晰,标注关键内容以便法院审查。
主动争取听证机会
再审审查中,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听证,当面陈述意见:
听证能更直观地说明案件疑点,弥补书面材料的局限性;
准备好当庭陈述的核心要点,聚焦二审裁定的事实认定错误;
提前模拟可能的质证环节,针对“补偿是否到位”“强拆是否合法”等争议点做好回应准备。
维权启示:程序正义与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这起案件虽显“奇葩”,却为类似维权者提供了重要启示。在行政诉讼中,即便一审胜诉,也需警惕二审可能出现的程序偏差。当事人应始终保持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如庭审记录、沟通记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同时,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帮助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点,规范法律文书和材料准备,提高维权效率。正如本案中当事人考虑的委托需求,专业法律支持往往是突破程序障碍的关键。
房屋征收与强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维权过程可能漫长且复杂,但只要坚守事实、遵循法律程序,就有机会通过再审等途径纠正错误裁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拆迁纠纷二审能上诉。
如果拆迁纠纷在二审后双方仍然有不满意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再次起诉。
原审原告和,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该按照原审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的面积进行计算。
如果上诉人的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则上诉人不应该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一、强拆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生效的强制房屋裁定不服的,有证据证明裁定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1、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方式一: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方式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一、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赔偿数额?
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分析:
拆迁纠纷二审能上诉。
如果拆迁纠纷在二审后双方仍然有不满意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再次起诉。
原审原告和,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该按照原审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的面积进行计算。
如果上诉人的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则上诉人不应该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诉讼。
行政诉讼上诉流程是: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
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
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
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2、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3、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
4、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5、房屋拆扦补偿纠纷
6、拆房子补偿
7、拆房补偿不合理应找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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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拆迁赔
10、房屋拆迁补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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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奇葩,拆迁纠纷二审能上诉吗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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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