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离职而没有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联系,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但是双方依然未解除劳动合同,处于“两不找”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经济补偿金? 🤔对于“两不找”的劳动关系问题,一些人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遵循特定的程序。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因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其他人认为,既然双方未相互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视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两不找”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中止状态。中止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内,由于某些原因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履行,待中止原因消失后又恢复到先前的状态。 👉鉴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相互履行权利义务,违反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碍了劳动关系的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法律原则,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自然没有主张报酬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样的劳动关系具有中止的法律特征。 ✊劳动者与公司在“两不找”期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中止,劳动关系中止的期间不能计为工作年限,不能主张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最高院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情况如下:
1、“长期两不找”的期间:
(1)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
(2)用人单位在没有对该劳动者用工的情况下,也不给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但由于双方因种种原因不经常联系,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劳动者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自己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各种请求。
2、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则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按过去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三倍的按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怎么处理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
1、补偿数额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资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结语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劳动者月工资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法律分析:
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
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
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过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不需要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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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肃州区拆迁补偿方案,不提供劳动条件补偿还是赔偿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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