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司马村搬迁安置楼的最新政策主要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具体解读:
一、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得到全额补偿,确保被搬迁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将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减轻被搬迁人的经济负担。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保障优先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将确保被搬迁人在搬迁后能够有稳定的住房环境。
三、补偿方式选择权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等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以及其他补偿项目,如困难补助、拆迁奖励等。房屋安置则根据具体安置方案进行。
四、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在搬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纠纷,被搬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司马村搬迁安置楼的最新政策充分体现了对被搬迁人权益的保障,包括合理的补偿标准、住房保障优先权、补偿方式选择权以及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政策旨在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原则实行备案制。
拆迁人应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用地相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至区住建局备案(香山街道、光福镇、金庭镇报至度假区住建局备案)。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区住建局(度假区住建局)按规定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拟征收马王街道新庄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共计19.9478公顷(其中耕地1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78公顷。
具体面积以测绘成果图、表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根据目前公布的拆迁计划,杨马村已经实施搬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原则实行备案制。
拆迁人应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用地相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至区住建局备案(香山街道、光福镇、金庭镇报至度假区住建局备案)。
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区住建局(度假区住建局)按规定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苏安新村内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房屋,不含高架旁原苏州市东环路项目两幢,以及涉及市政配套建设地块范围内少部分九十年代及2000年以后的房屋,共计175幢住宅,总建筑面积36.2万平方米, 涉及住宅房屋6316套;改造范围内的公建配套、经营用房、企业用房也包含在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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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吴中区拆迁补偿条例解读,苏州吴中区2021年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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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