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一、《通告》制订的背景
2月14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函至市政府,分析我市春节期间因烟花燃放原因造成PM2.5月均值升高3.6微克立方米,烟花爆竹污染影响明显,建议我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放范围。5月31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函至如皋市人民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出台扩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9月28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扩大”列入市重点攻坚任务。
二、《通告》制订的依据
1.《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我市可以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2.《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因此,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关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关停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需要给予补偿。
三、《通告》制订的过程
(一)根据2月14日市委书记何益军,市长王鸣昊批示要求,市公安局启动了烟花爆竹禁放区调整工作。经过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板块意见,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7月19日,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三)7月20日,市公安局成立稳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10月21日,市政府分别邀请法律类、城市管理类、金融财政类、价格认定类、拆迁政策类、环境保护类专家,对《通告》、《补偿方案》内容进行论证。
(五)10月25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召开《通告》、《补偿方案》市民听证会,邀请行政决策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管理代表、小区业主代表、烟花爆竹零售店代表参加听证。
(六)1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目标任务
通过拟定《通告》,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合理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降低周边非禁放区烟花爆竹燃放对禁放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将调整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关停,并给予补偿。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如皋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
五、《通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1.惠民路、花市路、丞相大道、万寿路形成闭合区域;2.万寿路、仁寿东路、李渔路、丞相大道形成闭合区域;3.通扬运河、惠民路、如海路、金轮路形成闭合区域。禁放区域扩大为:1.如海运河、红旗河(红旗河向东过通扬运河后为“万新河”)、盐通铁路、大明河形成的闭合区域;2.海阳南路、大明河、盐通铁路、新丁磨路形成的闭合区域。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仍为除禁放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但区域发生变化。
(二)烟花爆竹关停补偿标准。对关停后不再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的综合性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助等),补偿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关停后需迁址继续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4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足5千元的按5千元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22年12月1日前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前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5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2022年12月15日后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法律分析:
中国的烟花鞭炮民俗绝不是一种落后习俗,花炮产业绝不是落后的象征,而是中华文化的物质媒介,是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在的全球化时代实质上是一个本土特色走向全球的时代。
当前,我国应该进一步增强民俗文化自信,提倡春节文明安全燃放烟花鞭炮,着力打造绿色、安全、富含文化和政治意义的全球性烟花鞭炮产业品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分析:
在绕城以内区域、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乔司街道、星桥街道、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街道)、五常街道、未来科技城(海创园)及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实行全域禁燃;
在良渚街道、运河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仓前街道、中泰街道、仁和街道、瓶窑镇、径山镇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实行禁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如下:
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禁止燃放烟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安全问题:
烟花是易燃材料,而燃放时可能会引发火灾或烧伤等意外事故。
此外,不当使用烟花还可能导致爆炸和其他伤害;
2、环保问题:
烟花中常含有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例如重金属、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燃放后留下的残渣和烟雾也会对空气、水源和土地造成污染;
3、噪音污染:
烟花在燃放时会发出很高的噪音,这对周围的居民和动物造成困扰。
这对于老年人、幼儿以及动物(如狗)来说,噪音可能带来特别大的压力和焦虑;
4、社会问题:
烟花燃放不仅会增加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成本,也会让居民因为安全和噪音问题质疑燃放者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分析:
中国的烟花鞭炮民俗绝不是一种落后习俗,花炮产业绝不是落后的象征,而是中华文化的物质媒介,是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在的全球化时代实质上是一个本土特色走向全球的时代。
当前,我国应该进一步增强民俗文化自信,提倡春节文明安全燃放烟花鞭炮,着力打造绿色、安全、富含文化和政治意义的全球性烟花鞭炮产业品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法律分析:
中国的烟花鞭炮民俗绝不是一种落后习俗,花炮产业绝不是落后的象征,而是中华文化的物质媒介,是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在的全球化时代实质上是一个本土特色走向全球的时代。
当前,我国应该进一步增强民俗文化自信,提倡春节文明安全燃放烟花鞭炮,着力打造绿色、安全、富含文化和政治意义的全球性烟花鞭炮产业品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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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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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花市拆迁补偿标准,为什么突然解禁放烟花?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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