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定额中的拆迁补偿费,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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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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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公路定额中的拆迁补偿费,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为3万元亩。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类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用土地的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由于我国为了全面协调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农村区域农民的经济水平,于是我国主要为农村区域修建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不得不征用农用土地。所以也出现了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

一、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8〕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为3万元亩。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类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750元亩、菜地1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设区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耕地开垦费标准为8000元亩。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标准为8000元亩。

(六)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应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为15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为1000元亩年。为保证临时用地结束后及时复垦,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农用地保证金为8000元亩,占用其他土地保证金为5000元亩。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复垦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七)取(弃)土场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为:农用地1.8万元亩,其他土地1万元亩。取土深度按3米计,超过或者不足3米的,根据实际取土深度按比例相应调增或调减补偿标准。取(弃)土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八)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大力推行高速公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公路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定额标准,在经济技术条件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路基标高,减少占地。新(扩、改)建公路选线应尽量利用老路基,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市、县或设区市的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补充和补划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要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取土。取土确需占地的,必须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山坡地,并明确复垦措施和标准;占用农用地的,要将施工开挖和剥离的地表熟土层集中堆放,以便复垦造地。公路建设造成“边角地”和“夹角地”的,建设单位要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该区域土地的正常耕种。临时用地、取土场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了解到,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不仅会给予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补充费,还会提供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具体情况给予发放符合本地区的补偿费用,平均是按照每亩叁万元的补偿标准。此外,还有青苗补偿费及土地上附着物一同被拆迁的都可以享受到补偿费。

二、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2、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3、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鲁政字〔2020〕74号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

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0日印发

四、山东高速修路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2、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3、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山东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2、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3、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国家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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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路定额中的拆迁补偿费,山东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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