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高拆迁补偿,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咨询
陈丽芳律师

陈丽芳律师

高级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恶意提高拆迁补偿,「胜诉案例」看专业律师如何为拆迁户追回近211万损失,击退开发商恶意违约!

一、「胜诉案例」看专业律师如何为拆迁户追回近211万损失,击退开发商恶意违约!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凭借资金与专业优势肆意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当拆迁户遇上专业律师团队,一场“以法律为剑,为权益而战”的胜诉之战就此展开!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郝建松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新疆某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法院全额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判决告终,为当事人挽回210余万元损失,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关系中的精准把控能力与维权实力。

{"ctype":2,"value":"9825bc315c6034a8c1596609d9134954082376f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825bc315c6034a8c1596609d9134954082376f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案件背景】拆迁补偿款购房遇“一房二卖”,开发商拒担责

2022年,陈女士作为福海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与某福公司签订《福海·禧街文旅城定购协议书》,以167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订购76.3㎡商铺,并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若开发商违约需双倍返还。然而两年后,某福公司在未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构成根本违约。更甚者,开发商竟以“商铺无法分割销售”“款项性质为预付房款”等理由上诉,企图逃避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面对开发商的强势施压与专业法律“抗辩”,缺乏法律知识的陈女士陷入维权困境。此时,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郝建松律师团队介入,以三大核心策略直击案件要害,为当事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律师策略】三大关键突破点,撕开开发商违约“遮羞布”

❶ 精准界定合同性质,击碎“合同未成立”谎言

开发商主张“标的物不存在,订购协议未成立”,律师团队直击漏洞:

- 事实层面:协议明确约定商铺位置、面积、价款,开发商作为专业房企对商铺现状明知,若虚构标的更涉嫌合同诈骗;

- 法律层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禁止“商品住宅分割销售”,但本案标的物为商铺,法律未作限制,开发商以“分割销售违法”为由抗辩属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认定:定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恶意违约事实清楚。

❷ 锁定“定金”性质,驳斥“预付房款”狡辩

针对开发商以“收据注明房款”主张款项性质为预付房款,律师团队据理力争:

- 协议条款优先:定购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支付167万余元作为定金,签订买卖合同后转入房款”,条款对定金数额、转化方式约定清晰,符合《民法典》第586条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

- 实践交付佐证:陈女士按约支付款项,开发商接收时未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实际成立。

法院采纳:认定33.56万元为合法定金,超过部分为购房款,开发商需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❸ 厘清责任边界,实现“定金罚则+利息损失”双重追偿

开发商声称“双倍返还定金后无需支付利息”,律师团队从法律逻辑与公平原则出发:

- 责任形式区分:定金罚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资金占用利息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二者性质不同,可并行适用;

- 法律依据支撑:《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违约方需赔偿损失,某福公司占用资金两年多,按同期LPR计算利息(11.08万元)符合司法实践。

法院判决:支持双倍返还定金67.13万元、返还购房款132.76万元及利息11.08万元,总计210.96万元。

{"ctype":2,"value":"5fdf8db1cb134954aaa536ec444e9258d0094af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fdf8db1cb134954aaa536ec444e9258d0094af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胜诉意义】专业维权不止于“追回损失”,更在于守护公平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陈女士追回了几乎全部经济损失,更凸显了专业律师在房产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 对抗信息差:开发商利用拆迁户对法律的不熟悉设置“合同陷阱”,律师以专业知识拆解“预约合同未成立”“款项性质混淆”等抗辩;

- 把控证据链:从协议条款解读到资金流向梳理,从法律适用辩驳到第三人善意取得抗辩的应对,全程精准把控证据与法律逻辑;

- 捍卫程序正义:二审中开发商以“标的物不存在”为由上诉,律师提交现场照片等证据,驳斥其主张与事实相悖,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房产交易需警惕三大风险,维权需趁早

李顺华、郝建松律师结合本案经验,提醒广大购房者:

1. 合同条款必细看: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违约条款需明确约定,避免开发商利用模糊表述免责;

2. 资金流向留凭证:支付款项时备注“定金”等性质,保留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3. 违约维权要及时:发现开发商“一房二卖”“拖延交房”等行为,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过期。

【结语】当专业律师遇上恶意违约,法律终将成为维权者最坚实的后盾

本案中,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团队以“精准破局、据法力争”的专业素养,让开发商的违约企图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从拆迁补偿到购房维权,从一审到二审,律师团队用胜诉结果证明:无论开发商如何强势,只要坚守法律底线,专业维权就能为当事人夺回公平与正义。

若您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纠纷,或需要专业法律支持,可随时联系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让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本案法院胜诉判决书

{"ctype":2,"value":"ca1349540923dd54f3c879e0c309b3de9d8248f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a1349540923dd54f3c879e0c309b3de9d8248f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48540923dd54564e34de3ab1a1de9c82d0584ff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48540923dd54564e34de3ab1a1de9c82d0584ff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律师是否有作用

该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条例:

维护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认为行政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公正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

结语

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法律分析: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

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拆迁律师整理:99%的被征收人都遇到过的拆迁维权“误区”!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都有着这样的疑问,律师在此给大家做个整合,告诉大家怎么和拆迁律师沟通?拆迁补偿不满意律师需要沟通哪些内容,准备好哪些材料?

如果您遇到征地拆迁难题想要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大家最好可以做好相应的准备,了解带什么东西给律师看可以更好的帮您判断。

首先,请将所有的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证书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例如:

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房屋购买协议等等。

其次,征收方已经进行阶段性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公示性材料的照片或者原件复印件。

例如:

某某地征收公告、某某地征收补偿方案、某某地征收补偿协议...。

最后,一定要整理好您想要知道的征地拆迁问题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您和主任约见咨询的时候您一定要把握好机会,从您自身的房屋实际情况着手,结合实际确定自己的维权方向,以及您所遇到的征收方实施征地拆迁的症结在哪。

面临征地拆迁的时间紧迫性,当您准备好了材料请及时到律所约见,一定不要耗费时间,律师就曾经见到过这样一位朋友,在起初看到村里的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的时候就和律所的维权团队取得了联系,但一直也没有将材料和实际情况告知给请律师分析,就说只想先了解一下,等等再说。

当这位朋友再次和律师联系的时候,他已经被司法强拆了,这个时候想要再走法律程序已经来不及了。

针对实际维权过程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律师还是要给大家讲解一些在征地拆迁中大家常常出现的误解:

1

class

1、畏惧征收方,认为自己力量对抗不了

被征收人总是认为对方和自己的地位不平等,征收方之所以违法征收,之所以威逼利诱等等就是因为他们不怕,但是作为弱势一方,被征收人害怕!

律师要告诉大家:

不用怕,土地和房屋被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也惩治每一个违法乱纪行为,如果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实施,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之所以规定了行政案件的诉讼和复议,就是为了惩治其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惧怕而放弃维权。

2

class

2、相信信访更省钱、更有效。

被征收人认为信访不需要花钱,是一个免费解决的好方法,比起请律师进行诉讼、谈判,自己更相信上访。

律师告诉大家:

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

五、拆迁补偿纠纷:寻求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该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条例:

维护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认为行政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公正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

结语

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有。

第一,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调查政府拆迁的违法点。

第三,对簿公堂,审查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第四,据理力争,在谈判桌上争利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恶意提高拆迁补偿金违法吗

2、故意被拆迁

3、恶意提高拆迁补偿金的案例

4、恶意强拆

5、拆迁违规补偿

6、拆迁补偿不合理案例

7、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例

8、拆迁补偿不合理案例

9、拆迁程序违法造成百姓损失谁承担

10、因拆迁造成的恶性事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恶意提高拆迁补偿,「胜诉案例」看专业律师如何为拆迁户追回近211万损失,击退开发商恶意违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恶意提高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纠纷:寻求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恶意提高拆迁补偿,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侵占集体土地可以报警吗,恶意侵占他人土地 可以报警吗

25年11月12日
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失出租人的责任

25年11月12日
恶意强占集体土地,恶意侵占他人土地 可以报警吗,强占集体土地建房

25年11月12日
农村恶意拆迁,农村宅基地盖房邻居恶意阻挠暗中投诉怎么办

25年11月12日
恶意霸占他人土地怎么处理,恶意占有他人土地

25年11月12日
恶意侵占集体土地罪,侵占集体土地违反哪条法律

25年11月12日
恶意拆迁的房子,无偿划拨的房屋可以租赁吗

25年11月12日
拆迁黑拆黑是什么意思,百步亭黑泥湖村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户是黑名单还能有钱吗

25年11月12日
恶意征收农民土地违法吗,农村土地征收违法行为案例

25年11月12日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p图,恶意P图造谣 发布涉黄网站 男大学生被开除 你怎么看呢?

25年11月12日
王利卡律师:2024广东拆迁户,半边户拆迁2024年最新政策

25年11月12日
卢恩光律师:茂名拆迁户无处居住,鼓励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政策

25年11月12日
吕静律师:为什么要拆迁户,为什么人人都想做拆迁户

25年11月12日
拆迁户养猪设备赔偿标准,养猪场拆迁是多少钱一个平方

25年11月12日
拆迁户租房住补贴政策,国家拆迁租房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11月12日
拆迁新增人口,拆迁户新增人口怎么处理,拆迁新增人口截止日期没有公示

25年11月12日
两套房拆迁赔偿比例,拆迁户多套房要交税吗

25年11月12日
贾华律师:购买拆迁户的房子,拆迁户的房子能不能买

25年11月12日
李杨杨律师:拆迁户交流群,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年11月12日
翁碧霞律师:拆迁户晒分房结果,拆迁房析产分户一般会分出去多少平方

25年11月12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1月12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1月12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1月12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1月12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2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2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1月12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1月12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1月12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1月12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