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本次拆迁范围有光明村、新团村、新团社区。安置房参照盐城大市区标准,在原多为厂址处建设高标准安置小区。宅基地位置安排在九州农园南侧,紧邻新团新型农村社区。将打造成人气兴旺、配套齐全的新型社区。
扩充资料:为加快推进房屋搬迁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搬迁户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今年大丰区出台了《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搬迁户,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搬迁户,由搬迁户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安置,增加了搬迁户选择的空间。
大丰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及时会办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障征收搬迁工作顺利推进。到目前,城中板块原缫丝厂南北地块一期、悦城华府北侧地块、吾悦广场南侧地块、大新农民公寓东侧地块4个项目共涉及搬迁户226户,4月26日组织实施,截止5月26日已完成签协议190户;森威集团地块、亚丰针织厂地块2个项目正在商谈中;北兴路项目(道路红线内)已召开搬迁动员大会;润富花园东南侧地块、黄海路东延、春柳路南延3个项目已完成调查评估、面积认定,正在编制补偿预算。人民北路东侧地块、第八加油站东侧地块、金都贸易城东北侧地块3个项目已完成调查评估测绘,正在进行面积认定。城东板块丰华街道通港大道两侧环境整治项目涉及搬迁户24户,已完成21户;大华路北侧地块涉及5家企业,已完成1家,还有4家正在商谈中。城西板块大中街道沪丰大道及高铁枢纽涉及搬迁户121户,已完成110户。开发区沪丰大道环境整治项目(同圣段)涉及搬迁户115户,已完成107户。
法律分析:
1、决策事项责任部门: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决策事项基本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土地。
3、涉及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红线图,征收对象为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约有住宅893户,非住宅32户,房屋现状面积约19.3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解答:
1、决策事项责任部门: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决策事项基本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土地。
3、涉及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红线图,征收对象为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约有住宅893户,非住宅32户,房屋现状面积约19.3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关于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装饰装潢补偿、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期补助、误工补助等分别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2、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按相关标准执行,但标准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户3500元。
3、原宅基地取得成本按现行中心村建设的正常标准,由市土地、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结合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选择安排自建的,原宅基地取得成本不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决策事项责任部门: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决策事项基本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土地。
3、涉及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红线图,征收对象为大丰区西河口地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约有住宅893户,非住宅32户,房屋现状面积约19.3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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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人民北路拆迁规划,大丰区农村全部拆迁吗?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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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