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拆迁补偿办法,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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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乐律师

李小乐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电力拆迁补偿办法,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

一、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

法律主观: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二、电力线路迁改的相关依据 -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

国家电网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我国主要的电力行业公司以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

我国很多电力设备都是由国家电网建设的。

一、国家电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一)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

而且土地征收赔偿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

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

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四、电力线路迁改的相关依据

法律分析:

电力线路迁改的相关依据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深圳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等。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五、国家电网电力迁改收费文件

法律主观:

国家电网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我国主要的电力行业公司以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

我国很多电力设备都是由国家电网建设的。

一、国家电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一)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国家电网占地赔偿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

而且土地征收赔偿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电力线路迁改的相关依据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深圳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等。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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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电力拆迁补偿办法,国家电网电力迁改收费文件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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