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街道拆迁,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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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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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淄博市街道拆迁,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

一、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

近日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2]1号

2022年9月29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2]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

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临淄大道以南、区财政局和静心花园生活区以北、齐都新星生活区以西、稷下路以东。

三、征收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闻韶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根据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

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

一、估价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的90%。

三、被征收房屋配套储藏室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对非违法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有线电视、固定、宽带网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给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八、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寓的,按照1个独立户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

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确定及差价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附属物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2.被征收房屋为单位公寓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时点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少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价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待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办法及建成后的分配: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另行约定选房办法。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的分配工作。

(四)配套储藏室

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储藏室,互找差价据实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五)停车位

新建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户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为待建期房,房源地点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共计2栋楼216套

。其中新建安置1号楼总层数26层,2个单元,1~2层为商业,3~26层为住宅;新建安置2号楼总层数26层,2个单元,1~2层为商业,3~26层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建有配套的地下储藏室、地下停车位,房屋设计有关参数,详见住宅楼层平面设计图及户型图。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从以下户型中选房:

A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82.2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61.89m2,公摊建筑面积约20.33m2;位于新建1号安置楼。

B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02.90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77.45m2,公摊建筑面积约25.45m2;位于新建1号安置楼。

C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4.1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3.46m2,公摊建筑面积约30.66m2;位于新建1号、2号安置楼。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从以下户型中选房:

D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42.6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107.39m2,公摊建筑面积约35.23m2)。位于新建1号、2号安置楼。

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三、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淄政字[2021]98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搬迁补偿费: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补助与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与奖励:

一、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二、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住宅的,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第一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建筑面积;第二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寓的,不给予公摊建筑面积奖励。

四、

搬迁奖励费:

(一)每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第二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m2;

(二)每栋楼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m2;第二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m2。

(三)整个项目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m2;第二时段,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m2。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征地补偿标准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希望人民能支持政府依法征地,促进公共利益建设。

法律分析

第四十七条: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

3、耕地开垦费;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6、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7、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8、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赔偿的,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还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工作效率。

所以希望我们当地的人民在政府依法进行征地的时候能够给予相应的认可,不能阻碍政府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我们的公共利益建设。

结语

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赔偿,保障人民权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希望人民能认可依法征地,不阻碍政府工作,促进公共利益建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住宅:

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

22.05元/建筑平方米1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淄博拆迁赔偿标准

一、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

住宅:

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

22.05元/建筑平方米1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您推荐】常平镇律师满城县律师丛台区律师长安区律师洪梅镇律师洛南县律师魏县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爱土拆迁律师就将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北街道、永安街道、青年路街道、丝绸路街道、大街街道、南郊镇、北郊镇,除去济青高速公路以北行政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

区片价:

70000元/亩;

基本农田:

84000元/亩;

建设用地:

70000元/亩;

未利用地:

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全部辖区范围。

  补偿标准:

区片价:

66000元/亩;

基本农田:

79200元/亩;

建设用地:

66000元/亩;

未利用地:

52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王村镇全部辖区范围和济青高速公路以北行政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5000元/亩;

基本农田:

66000元/亩;

建设用地:

55000元/亩;

未利用地:

4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淄博市搬迁补偿标准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希望人民能支持政府依法征地,促进公共利益建设。

法律分析

第四十七条: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淄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

3、耕地开垦费;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6、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7、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8、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赔偿的,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还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工作效率。

所以希望我们当地的人民在政府依法进行征地的时候能够给予相应的认可,不能阻碍政府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我们的公共利益建设。

结语

淄博市罗村镇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赔偿,保障人民权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希望人民能认可依法征地,不阻碍政府工作,促进公共利益建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淄博市拆迁补偿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北起店子村北边界-黄家铺村西边界-夏庄村北边界-朱家社区北边界-三里社区北边界-十里铺村西边界、北边界、东边界-孟机村东边界-西周村北边界-东周村东边界-北沈村北边界、东边界-袁家村东边界-北杨家村东边界、北边界-东工村东边界-小红卫村东边界-解庄村东边界-涧北村东边界-西省村东边界-韩庄村东边界、南边界-麓村村南边界-北石村南边界-七里村东边界、南边界、西边界-石门村西边界-二里社区西边界-慕王社区西边界-西关二社区西边界-公义社区西边界-店子村西边界封闭区域。

补偿标准:

区片价:

99000元/亩;

基本农田:

118800元/亩;

建设用地:

99000元/亩;

未利用地:

792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双杨镇除十里铺村、孟机村剩余部分;

罗村镇除千峪村剩余部分;

寨里镇山头村、寨里村、邹家村、大张村、徐家村、莪庄村;

洪山镇蒲家村、车家村、车宋村、十里村、董瓦村、东省村、贾石村;

龙泉镇除麓村村、北旺村、韩庄村、矾场村、泉头村、渭一村、渭二社区剩余部分;

昆仑镇除滴水泉村、河石坞村、车峪口村、北山寺村、马棚村、张李村剩余部分;

钟楼街道办事处除店子村、黄家铺村、辛庄村、夏庄村剩余部分。

补偿标准:

区片价:

66000元/亩;

基本农田:

79200元/亩;

建设用地:

66000元/亩;

未利用地:

52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岭子镇的南坡村、槲林村、黄家峪村、林峪村、李里村、北石村、五股泉村、郝家庄村、朱家庄村、大口村、小王家庄村;

昆仑镇的马棚村、滴水泉村、车峪口村、河石坞村、北山寺村、张李村。

太河镇、西河镇全部村庄;

洪山镇的土峪村、田庄村;

罗村镇的千峪村;

龙泉镇的矾场村、泉头村、渭一村、渭二社区;

寨里镇的南佛村、北佛村、南仙村、北仙村、夏禹河村、山峪村、南黄村、北黄村、西井村、东井村、西坡居委会、黑旺村、西崖头村、葫芦台村、土湾村、蓼坞村、甘泉村、槲坡村、南峪村、赵家岭村、双旭村、朱水湾村、野鸡岭村、苗峪口村、西崖村、孤山村、土古堆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0000元/亩;

基本农田:

60000元/亩;

建设用地:

50000元/亩;

未利用地:

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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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淄博市街道拆迁,淄博市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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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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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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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1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1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1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1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1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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