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下内容:,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3)出租。,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的特征如下:,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但是需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一、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方式1、出让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2、划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形式有哪些1. 协议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70% 。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 招标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如果在获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比较合适。
3. 拍卖出让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挂牌等出让方式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一、在享用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是什么所谓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此处的效益是指某种锦上添花式的需求或者更进一步的便利。
地役权中的“役”是指某种负担,与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只是给土地添上了较前者而言轻得多的某种负担,且很多时候也不具有排他性。
在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1、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
3、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二、在 地役权上设立 用益物权的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
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
2、收益权。
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
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
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继承权。
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占有和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1、占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4、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四)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分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目的是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二)地位的独立。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受限制。
用益物权客体受限制指的是: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例如:
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也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四)直接支配他人的物。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但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一、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方式1、出让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2、划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形式有哪些1. 协议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70% 。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 招标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如果在获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比较合适。
3. 拍卖出让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挂牌等出让方式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一、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方式1、出让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2、划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形式有哪些1. 协议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70% 。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 招标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如果在获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标的方式比较合适。
3. 拍卖出让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挂牌等出让方式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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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地上种植附属物花木补偿标准2026,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什么的方式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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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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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