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企业谈判方案,企业拆迁谈判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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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拆迁企业谈判方案,企业拆迁谈判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拆迁谈判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拆迁谈判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如下:

1、要求拆迁主体出具完整的拆迁相关文件;

2、企业要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详细的说明;

3、企业谈判时要出具自身被拆迁建筑完整合法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谈判技巧

1、谈判主体地位不对称,法律谈判缺乏平等性。

与普通谈判不同,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一方主体为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与专业拆迁公司。

在拆迁谈判中,地方因其在启动拆迁程序上具有主动性,而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

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规强行禁止违法拆迁,拆迁人仍然会对被拆迁企业施以停水停电、违法强拆迁等各方面的压力。

这种谈判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对称性,使得被拆迁企业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律谈判缺乏应有的平等性。

2、被拆迁人谈判心理摇摆不定,谈判过程中难以坚持己方立场。

因被拆迁人在谈判过程中背负巨大心理压力,被拆迁人的谈判心理会在取悦拆迁人获得较高拆迁补偿和做“钉子户”获得较高拆迁补偿的两个极端想法上不断游移摇摆。

法律谈判既是谈判各方实力的较量,也是各方心理的制衡。

由于被拆迁企业的弱势地位,故其不可能保持一个相对坚定的立场。

3、拆迁谈判专业性缺乏,谈判各方心理价位各有差别。

尤其是作为被拆迁方,因其对拆迁知识知之甚少尚无法形成框架性知识,在法律谈判中往往对补偿价格标准并不清晰。

企业拆迁涉及百余个法律性文件,这还不包括行政机关及拆迁人所掌握的内部性文件。

被拆迁人、承租企业缺少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整体性认识,遇到拆迁,常常会向周围经历过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他们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然后综合地段区位、房屋状况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

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心理定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专业化知识的缺乏,使被拆企业主心理价格定位不准确,谈判各方因谈判标准差别过大致使谈判失败。

如果是大型企业被拆迁了的话,政府部门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该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但是政府部门实际上也会和企业的负责人再进一步协商补偿标准的,因为各项补偿费用的价格都必须要是合理公平的才行,可是,我们对企业的状况一无所知,无法回答补偿标准。

一、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取决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

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企业拆迁谈判应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

1. 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2. 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3. 学会应对拆迁谈判补偿的僵局

4. 只要是在补偿的某一项问题上做出了让步一定要在其他方面索取回报。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四、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企业拆迁谈判存在的问题

1、谈判主体地位不对称,法律谈判缺乏平等性。

与普通谈判不同,企业拆迁法律谈判一方主体为地方政府机关或者与专业拆迁公司。

在拆迁谈判中,地方因其在启动拆迁程序上具有主动性,而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

更有甚者,即便法律法规强行禁止违法拆迁,拆迁人仍然会对被拆迁企业施以停水停电、违法强拆迁等各方面的压力。

这种谈判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对称性,使得被拆迁企业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律谈判缺乏应有的平等性。

2、被拆迁人谈判心理摇摆不定,谈判过程中难以坚持己方立场。

因被拆迁人在谈判过程中背负巨大心理压力,被拆迁人的谈判心理会在取悦拆迁人获得较高拆迁补偿和做“钉子户”获得较高拆迁补偿的两个极端想法上不断游移摇摆。

法律谈判既是谈判各方实力的较量,也是各方心理的制衡。

由于被拆迁企业的弱势地位,故其不可能保持一个相对坚定的立场。

3、拆迁谈判专业性缺乏,谈判各方心理价位各有差别。

尤其是作为被拆迁方,因其对拆迁知识知之甚少尚无法形成框架性知识,在法律谈判中往往对补偿价格标准并不清晰。

企业拆迁涉及百余个法律性文件,这还不包括行政机关及拆迁人所掌握的内部性文件。

被拆迁人、承租企业缺少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整体性认识,遇到拆迁,常常会向周围经历过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他们获得的拆迁安置款,然后综合地段区位、房屋状况做感官上的心理定位。

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心理定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专业化知识的缺乏,使被拆企业主心理价格定位不准确,谈判各方因谈判标准差别过大致使谈判失败。

如果是大型企业被拆迁了的话,政府部门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该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但是政府部门实际上也会和企业的负责人再进一步协商补偿标准的,因为各项补偿费用的价格都必须要是合理公平的才行,可是,我们对企业的状况一无所知,无法回答补偿标准。

一、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取决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

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六、企业拆迁谈判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谈判前,掌握拆迁信息。

在谈判前,要对拆迁政策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样才不会一谈三不知。

2、知己知彼,做好心理预期。

对拆迁的进行要有了解、掌握。

具体包括拆迁的期限、施工工期、拆迁进度、谈判进程、同等条件下的拆迁补偿标准,这些拆迁事项都要有所了解。

3、找准负责人,提高谈判效率。

在谈判中,我们要注意识别沟通的对象,找准沟通的负责人。

4、先确定补偿原则,再谈细节。

谈判首先要对关键性原则性问题达成共识,才能进一步的就细节问题进行协商。

5、步步为营,找准时机保价。

在谈判中不要过早暴露自己的低价,稳扎稳打,步步推进,不要急于求中,对原则性问题达成共识之后,在谈判的合适时机再选择报价。

6、营造良好的沟通,以理服人。

不要意气用事,用感性支配理性。

要用平和的技巧与对方沟通,以“和”取胜,以理服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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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企业谈判方案,企业拆迁谈判存在的问题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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