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物品处理方案,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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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征收拆迁纠纷、协议履行纠纷等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类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专业能力强,能够精准判断委托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专业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所有合法方式制定最直接、高效的解决方案,深知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口碑,法律专业服务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拆迁物品处理方案,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一、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在强拆时,清点物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以下是在强拆时清点物品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清点前的准备工作

确认清点人员:清点工作应由公正、中立的人员进行,以确保清点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通常,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派员参与清点。

制定清点方案:在清点前,应制定详细的清点方案,包括清点的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以确保清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通知被拆迁人:清点前,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告知其清点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以便其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清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逐一登记物品:清点人员应逐一登记被拆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登记时,应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等信息,并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分类整理物品:为了方便后续处理,清点人员可以将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如按照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类别进行划分。

确保物品安全:在清点过程中,清点人员应确保物品的安全,避免造成损坏或丢失。对于易碎或贵重物品,应特别加以注意。

三、清点后的处理工作

制作清点清单:清点完成后,清点人员应制作详细的清点清单,列明所有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等信息,并由参与清点的人员签字确认。

交付被拆迁人:清点清单应交付给被拆迁人一份,以便其核对物品数量和信息。如果被拆迁人对清点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妥善保管物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应妥善保管被拆迁人的物品,避免造成损坏或丢失。如果因拆迁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拆迁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强拆时清点物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因此,清点工作应由公正、中立的人员进行,并遵循详细的清点方案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清点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拆迁方也应妥善保管被拆迁人的物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提供参考,但具体的清点工作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指导。

二、强拆里面的物品如何处理 -法律知识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内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

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

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一、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三、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内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

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

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一、遭遇强拆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二)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四、房屋强拆如何登记物品?

法律分析:

在强拆过程中,由公证员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房屋被强拆了的话在清点财产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财产估值机构进行现场价值评估(包括了为损坏的损坏了的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故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强拆前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征收部门未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内财产公证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只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

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

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一、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六、对于强拆的物品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被强制执行的物品会被拍卖和变卖。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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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物品处理方案,在强拆时如何清点物品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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