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河北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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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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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河北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法律客观: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定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7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定政发[2017]32号)

收费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住宅、非住宅项目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内住宅、非住宅项目25元平方米

收费主体: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计费单位:元m2

收费范围:定州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收费对象:定州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二、石家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客观: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认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二)近两年内未出现评估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和认定制度。

第六条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评标的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拆迁人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委托评估。

拆迁人应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红线图、被评标的物等有关文书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八条住宅房屋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一般采取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并用成本法进行修正;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一般采取成本法评估。

第九条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新旧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对拆迁区域(位)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

第十条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单元式楼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规定容积率为0.65。

小于规定容积率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和附属设施道补偿系数,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啤织有关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经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拆迁补偿评估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新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结果补偿。

重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实施。

三、河北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四、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什么时候计算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什么

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

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

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

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

五、石家庄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规定

法律客观: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认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二)近两年内未出现评估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和认定制度。

第六条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评标的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拆迁人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委托评估。

拆迁人应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红线图、被评标的物等有关文书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八条住宅房屋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一般采取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并用成本法进行修正;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一般采取成本法评估。

第九条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新旧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对拆迁区域(位)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

第十条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单元式楼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规定容积率为0.65。

小于规定容积率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和附属设施道补偿系数,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啤织有关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经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拆迁补偿评估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新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结果补偿。

重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实施。

六、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主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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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北定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石家庄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规定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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