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一份优质的证据通常能直接主导案件的审理走向;而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具有技术性强、知识范围广,种类复杂等多种特点,因此更能体现 “证据为王”。从哪里寻找证据,如何固定证据,以及最终提交哪些证据,往往是一个知识产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本案就是宣言律师运用证据制度成功为当事人维权,赢得专利诉讼的一起典型案例。
合伙人将公司专利私自注册 昔日商业伙伴今对簿公堂
S公司是一家主营特警设备和防弹器材的科技公司,于2001年由周先生和方女士(均为化名)共同设立,共同经营长达十载,在业界已小有名气;谁曾料到二人后来却因股权纠纷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方女士在诉讼中发现,周先生竟早在2007年便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一款专利注册在自己名下,而该款专利属于公司的关键产品。于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方女士决意为公司讨回专利权;经她委托,宣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接手了本案代理工作。
根据我国专利法,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归单位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存在诸多争议,甚至不少法院对此的意见也没有完全统一,造成此类诉讼难度较大,也十分考验律师把握证据的能力。
宣言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本案情况:周先生和方女士均为S公司的股东,S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持续投入资金、设备及人力物力用于研发防弹头盔产品,涉案的专利为其中一款“全效防弹头盔”,在公司大力支持及员工通力合作下,经多次修改,反复实验,于2002年5月初步成型,在业界处于领先水平。周先生利用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将该职务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不仅侵害了 S公司的权益,也损害了方女士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如何证明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n\n\n\n\n\n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双管齐下 确保万无一失赢得诉讼
2010年,我方对周先生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为S公司所有。宣言律师为防止周先生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他人,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有效防止了专利权转移给我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接下来的本案庭审中,被告张先生最初认可涉案专利在2010年前的专利申请费和年费均由S公司支付,之后又称其中大部分是自己缴纳;而我方提出了S公司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库存材料明细账等多项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我方还提交了公安局受案回执单,用以证明S公司曾于2004年失窃,导致原始票据凭证丢失,故无法提交。我方请一位本单位员工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案涉专利之前多次实验失败,是在公司经大家探讨后才得以完成;而周先生则提交第三方证言,试图证明自己早在2000年便着手研发该专利产品。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难分高下,但我方举出另一份出其不意的证据,最终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原来,周先生在与方女士的股权纠纷诉讼中,曾经当庭承认涉案专利的研发费用是S公司支付的,而该陈述无疑是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的铁证,但按照法庭录音录像调取的相关规定,我方无法自行获得该证据,宣言律师遂果断向法庭申请调取上述庭审录像,事实证明,这一步骤起到了期待效果。
在上述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S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依法确定为S公司所有。
后 记
专利诉讼中,证据和策略尤其重要,往往需要双管齐下,多线布局,甚至以另一案件的当事人陈述作为本案证据,这就需要律师对诉讼的流程有一个极强的把握,做好环节衔接,并且灵活运用多种诉讼工具,使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及时、全面地呈现在法官面前。宣言律师团队在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实践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案件量身定做诉讼策略,做到适时出击,万无一失。
法律分析:
坚决不能收,否则就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后果会很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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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法律分析:
坚决不能收,否则就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后果会很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假冒他人美术作品,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处罚情况 。
自然人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这条规定处罚。
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剽窃他人作品,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假冒他人美术作品,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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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肥经开区桃园社区拆迁,在一起侵权索赔案件中,律师为原告代理,被告希望了解这起诉讼并提出为此给律师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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