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收实践中,经常有村委会以所谓的村民自治为由,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村委到底有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决定?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先生等4人在济南市济阳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院落一处。2020年7月~8月,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自本决定作出之日,收回你户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限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腾空房屋,将土地交回村委会。
。”
由于情况紧急,且村委作出的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诸多严重问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是否适格;二、被告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作为村民委员会,对原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原告所占集体土地,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系适格被告。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二:
被告作出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程序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另外,被告作出的决定书已经对原告设定了义务并带有强制性,但是没有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该决定书中也没有告知原告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应当予以撤销。
结束语:
村民自治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也并非像有的人所宣言的村委会没人能管的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仍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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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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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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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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