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真诚拆迁咨询有限公司,——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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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新真诚拆迁咨询有限公司,——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刚

一、——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刚

2018-07-11 23:48:49来源: 中国通讯社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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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讯社北京讯(特约记者 泊伟)“你知道吗,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圣运律师事务所能不能和志愿者及媒体一起合作建立个服务公众的平台。你看我们的律师经常全国各地来回跑,平时少不了对各个地方有所观察,其中不少是关于咱们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有的地方做的非常好,比如在苏州,每个公交站台都设计得很有城市特色,而且功能十分便民:有车辆实时距离提示、语音播报等等,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但有的地方就不行了,暴露出很多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如果能通过一个平台,把这些信息发馈出来,把好的经验也展示出来,供城市管理者借鉴和交流,这样就能为我们的城市管理拓宽思路,集思广益,最终受益的是普通民众。”\n\n\n\n每次记者和刘晓刚律师交谈的时候都觉得非常亲切,因为没有那种高谈阔论,更没有那种片汤话,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内容。

和刘晓刚律师在一起聊天时,他总会不断地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他的口才好是公认的,因此每次的交流总能持续很久。有时候记者的脑海中总会浮现一幅画面:庭审现场,一位身着律袍的儒雅男士,慷慨激昂,据理力争,就像影视剧中刻画的形象一样。和他谈话时,你的情绪总能被他的亲和力感染。因为职业的缘故,记者和他聊天的话题总是会围绕一些公众话题,而他总会提出一些非常赋有创造性的见解。用他自己的话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用自己职业的视角看问题,为公众的利益去发声,这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

记者最近一次见到刘晓刚的时候,是在中华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这时的刘晓刚已经又多了一重身份: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他本人对这一全新的身份也充满了期待:“多一个身份不是为了多一个名头、多一顶大帽子。而是多一个能让你去服务公众的平台。能不能担起这个责任来,就全凭自己的初心了。”眼前这个严谨又不失儒雅的男人,正在为自己的人生贴上公益的标签,从事法律工作这么多年,他也正在逐渐适应这一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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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我以为已经跨进了神圣的法律殿堂,多年后发现我才刚刚摸到门口”

当很多事情成为生活的一部分时,就往往会变的那么不经意,只有突然猛地想起来,才会发现已经过去很久了。“细细算来,从学法开始,到从事法律工作到现在,已经近20年了。”记得刚认识刘晓刚的时候,他曾和记者聊起过他在学法时候的那些往事。有时候不得不说机缘这个东西非常微妙,似乎是命中注定要刘晓刚走上法律事业这条路。用他自己的话说:“可能是我内心深处、骨子里对正义和自由平等的向往吧。”命运的安排让一个非法学科班生,通过自我学习,踏进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门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这对“半路出家”的刘晓刚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知识基础薄弱,那就意味着要比别人付出多几倍的努力,才能和别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对那段“艰苦岁月”,刘晓刚总是轻描淡写,几句话就带过了,因为他认为,这很正常,要有追求就需要付出,大家都一样的。不过记者还是在他周围的人中了解了一些其中的曲折,据朋友透露,当年接连三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失利,让刘晓刚几近崩溃,差不多就要放弃了,受到的打击不仅仅是信心,用现在时髦的话说:考到怀疑人生了。在仅有的一丝信念的支撑下,命运之门终于向这个男人开启,2005年,没有退路的刘晓刚终于以超过自己预期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一刻,他觉得自己没有放弃是正确的,一切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年轻人总会对一切未知的事物充满美好的想象,通过考试之后的刘晓刚自信地认为拿到了司法界这个舞台的入场券,在这个舞台上,正是施展一番身手的好机会。但现实总是比理想骨感的多,在实习期间,年轻的刘晓刚几乎是“无案可接”,“在我刚开始入行时,在律所是讲究“师傅带徒弟”的形式,新人就和工厂里的学徒没有区别,有没有案子接,就看师傅愿不愿意培养你,这也是‘门道’。”刘晓刚说,“刚进入实习期的那段日子,我总会想起我的指导老师经常和我说的那番话:你以为考试通过就等于跨进法律这扇门了吗,事实上你们只是摸到了门口,离后面的海阔天空还远的很,连这扇门能不能推开,也需要通过你们这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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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的话对刘晓刚影响深远,包括他后来的职业生涯,他逐渐认识到习法之路没有终点,是永远在路上的。法律的博大精深,没有丰富的知识积累,根本无法领会其中的精髓。“学海无涯”——抱定这个信念之后,刘晓刚把自己当成海绵,不断地吸引着新的知识,他把自己的大部分业余时间都放在了图书馆里,无论中西,他都潜心研读。利用在律所实习的机会,不停地学习案例,和同事探讨交流。有的时候为了搞懂一个法学概念,往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眼镜的度数深了,可是刘晓刚觉得自己越来越充实,很多原来不懂的法律概念,都已经谙熟于胸,原来他不断地请教同事,到后来不断地有同事来向他讨教,甚至有一些老资格的律师会在外地办案的时候打电话向他“咨询”。也是在这段时间里,刘晓刚努力搭建起了自己的知识体系,让他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准确地分析问题;他学会了与人沟通,并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刘晓刚深信一点:机会总会降临在已经准备好的人身上。

从业篇——16载从业含辛茹苦 终觉社会纷繁复杂

很多人对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往往记忆深刻,刘晓刚也一样,2007年,他接到了职业生涯的第一个案子。十多年过去了,现在他还是能详细地把那个案子细节都回忆出来。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子中的那些人让他难以忘怀。案子的起因是三个艺术家因为合作后对收入分配产生了分歧,当事人认为业务是他揽的,利润理应由他所得,其他二人不服将其起诉到法院并胜诉。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却“失踪”了,为了能把案子执行到位,在找当事人的环节,刘晓刚就经历了不少曲折,当他找到当事人母亲的时候,发现老太太居然是一名老红军。在和老人家讲明事由之后,老太太的举动让刘晓刚深受感触,深明大义的老人家非但没有袒护自己的儿子,而且强烈谴责了儿子的行为,最后,在老人家的劝说下,当事人最终同意了法院的判决,整个案子得以顺利解决。“做人要有担当,该自己的责任要负起来,出事就躲起来这种行为让人瞧不起。”刘晓刚还清晰地记得老太太训斥儿子时说的话,老红军身上那股正直气令刘晓刚深深折服。

“正直”这个品质贯穿了后来刘晓刚的律师生涯,这是他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是他认为律师应该有的责任感的一种体现。“委托人肯定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正是因为无助,才请律师来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律师,绝对不能做有损委托人权益的事情,一定避免委托人受到第二次伤害,积极争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从业的过程中,刘晓刚也时时这样提醒自己。每个和刘晓刚打过交道的人,对他的评价都很中肯,也是这种长年累月积累起来的口碑,让刘晓刚在这个领域越来越受到认可。丰富的工作经历,也让刘晓刚不断地能学到新的知识,不断地得到成长。

厚积薄发,2010年底,刘晓刚迎来了自己职业的转折点,也是在这个时期,他在北京遇到了后来圣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有银律师。理念的高度契合,让两人一见如故,半年多的时间,两人经常一起深聊,交流着想法。当时圣运律所已经进入筹备期,几个心怀壮志的年轻人在一起碰撞出创业的火花,而他们的这个决定注定要为北京律所行业添加浓厚的一笔。\n\n\n\n\n\n\n\n随着加入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也在这里找到了更大的舞台,大家众志成城,立足于行政法领域,赢得了广大拆迁户的一致认同。

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素来就有天下第一难之称,而拆迁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遭遇的维权阻力更大。尽管如此,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独特的思维方式,加上强大的亲和力,让刘晓刚参与办理的一个个复杂甚至危险的案件,逐步得到了各方都满意的结局,他也因此得到了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的称号。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执业期间,刘晓刚还提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这个理念如一缕春风,吹进了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心坎里。“幽默而不乏理性、沉稳而不乏激情、真诚而不乏热情”提到刘晓刚,委托人、同事、朋友都会这样来评价他。

“在很多人眼里,好律师坏律师往往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他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人满意,维护一方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另一方的不满,有时候一个案件并不能用谁对谁错来评判,法律注重事实讲究证据,并非完全用民间道德标准来审判,有时在调查取证或者代理案件中碰到压力,面对对方当事人的不理解和指责,我也曾一度陷入迷茫,感到疲惫,现在看来,作为律师我有三点原则,一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坚持着这三点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这样也就做到了为心无愧。”刘晓刚向记者坦露着自己的心声。

公益篇——律师不乏正义心,但更有要社会责任心

法律服务是一门崇高的职业,要求执业律师不仅要出色地完成委托事项,更要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因此记者认为刘晓刚身上的公益标签是值得好好说一下。

早在从业之初,刘晓刚就已经和公益产生了交集,从那时候起,他的人生就已经加入了公益的属性。那时候的刘晓刚正在渡过职业生涯的“长草期”,鲜有案子可接的他,为了找点事做,和几个志同道和的朋友一起参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的环境公益律师的培训,也正是这次培训中,刘晓刚接触到了环保公益诉讼,也是通过联合会的平台,接触到了不少公益组织,和他们深入交流让刘晓刚深受启蒙: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众利益去发声,为公共利益去呐喊,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就这样,刘晓刚和他的伙伴们把目光聚集到了公共事业服务领域,准备给当时的“铁老大”提提建议。针对其服务中的霸王条款,其中以代表普通旅客起诉北京铁路局在春秋季天气适宜季节仍收取空调费一案最有代表性。

“一般来说,当时的火车票价大致由基础票价、附加票价及保险费组成,所谓附加票价包括加快、卧铺、空调等票价。那么问题来了,以空调列车为例,其票价中含有空调费,在夏季和冬季开空调的情况下,旅客为此承担空调费是合理的,可在春秋季节,不开空调的前提下,旅客却还要为之负担,这就明显缺少法律依据了。”刘晓刚告诉记者,“此外,还有铁路部门“软座无座”等明显不合理现象,软座因合理的空间、舒适的座椅等优质服务,价格比硬座一般高50%左右,但出售无座票时价格仍以软座价收取,即软座无坐,这也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现象。”

“我不是第一个关注类似案件的人,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质疑这个问题了,但这么多年下来结果也没有能得到改变,所以我想的是再呼吁一次,为关乎每个人的公平利益凝聚声音。”这是当时刘晓刚内心真实的想法。诚如他所说,向“铁老大”要说法,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胆的想法,没有人会认为这能改变什么,也不是为了在乎输赢,只是希望能让更多人关注和参与到公众利益的维护中来。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和公益律师,刘晓刚一直关注中国的环境保护问题。这不得不提到当年唐山市甘雨沟村诉华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在这个案子当中,刘晓刚站在村民的立场,为当地的百姓的生存环境振臂高呼。

当时华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甘雨沟村陡河发电厂所排放的污水和煤灰严重危害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据当时的新闻媒体的调查,其排放的污水直接污染了村民的饮用水,村民出现呼吸困难,骨头病变等症状。为此,村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得知情况后的刘晓刚二话不说,为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要求华能立即停止陡河发电厂在甘雨沟的排污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恢复原状。

最终陡河发电厂投入巨资进行覆土、植树、安装喷淋管道、改变运输方式等工程,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排废水口也被关闭。“甘雨沟案使得原有的状况被打破,国企重新重视污染治理问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干预、环保公益组织介入等等,对环境公益诉讼都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刘晓刚总结到。

当问到“如何看待公益律师这个群体”时,刘晓刚回答到:“我不认为要把公益律师单独地列为一个群体,公益服务应该成为每个律师应尽的义力,在社会责任面前非但不能躲,不得争着冲到前面去,愿意为老百姓说话才能真正做好案件,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写在后面的话:

早已经过了不惑之年,正奔着知天命的年龄,可从刘晓刚身上似乎找不到太多岁月流逝的证据,在圣运的办公室里,时常能听到他爽朗的笑声,沉稳有力的步伐中,透露着对世事的处变不惊。

有人说医生看多了疾病,于是看透了生死;律师看多了利益冲突,于是看透了社会。是否从事律师的职业,会使人看待人事冷暖时多了份冷静,甚至是冷漠?刘晓刚认为,不可否认,律师的职业,使人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复杂的利益纷挣,有一些经济官司,动辄几千万,金钱在律师的案前的卷宗上不过是个数字罢了。但这并不能磨灭一个人的善良与爱心。

大海潮退,许多未来及游回海里的鱼在岸边挣扎,一个孩子便一条一条地将它们扔回海里。有人问孩子,“这么多你捡得完吗?”孩子说:“捡一个就活一条。”对于这个故事,刘晓刚这么解读:“站在我的角度,如果能为百姓多说一句公道话,多做一件事,或许就能为他们多争取一份权益。”

二、刘宏伟律师在北京37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如果是定金是不能退的,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具体还要以酒店规则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刘晓霞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所在城市:天津 详细地址:营口道512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法律主观:

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刘晓霞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如果是定金是不能退的,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具体还要以酒店规则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六、刘宏伟律师在北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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