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关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中央性文件或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这一政策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2)具体盘活利用方式1. 同村转让: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转让给同一村集体中有需要的人,但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受让方也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2. 有偿退出: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房屋及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以获取一定的经费补偿。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补偿方案,如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或分配给新分户的农民并收取费用等。
3. 开发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可以进行规划设计、装修改造、租赁运营等,积极鼓励有效盘活闲置的农房。例如,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部分地区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还可以申请一定的补贴。
3)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同时,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为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央性文件或政策对于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给予了明确指导和支持,包括鼓励盘活利用、提出具体利用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助于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无条件收回重新发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宅基地被较长时间认定为闲置,村委会可以无条件收回并重新发放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的浪费。
2)宅基地转让农村闲置宅基地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农村组织的其他成员,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这种方式不仅能够让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还能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村转让需要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受让方也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3)有偿退出与开发利用1. 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房屋及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经费补偿方案,如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等。
2. 农村闲置房屋还可以进行规划设计、装修改造、租赁运营等,积极盘活闲置农房。例如,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等,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并为农民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
处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条件收回重新发放、宅基地转让、有偿退出以及开发利用等。这些方式旨在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并为农民带来经济回报。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积极盘活闲置资产以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个有效的策略,它不仅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还可以为住房保障体系做出贡献。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盘活闲置资产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1)盘活闲置资产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策略1. 摸底调查:首先,需要对闲置资产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了解其位置、数量、状况和用途等信息。这有助于确定哪些资产适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 合法合规:在盘活闲置资产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3. 合理规划:根据闲置资产的特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这包括确定房屋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解读1. 对象和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土地支持政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个重要的土地支持政策。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 金融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还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4. 税费支持政策: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房产税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免。
3)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盘活闲置资产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操作合法合规。
2. 保护承租人权益:在租赁过程中,要尊重并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合理确定租金水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3.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管,防范各种风险,确保项目的稳健运营。
积极盘活闲置资产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个有益的策略,但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需求。
对于“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长期闲置村委集体可以无条件收回房屋拆除吗”的问题,首先明确,村委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收回闲置的宅基地,但并非无条件。
1. 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使用的。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2. 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权限: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村委会在以下情形有权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存在不正当使用宅基地行为的;通过不正当行为得到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因农村建设需要被国家列为征收对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3. 收回宅基地并非无条件:
- 尽管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进行。特别是当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时,村委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给予合理补偿等,不能随意拆除房屋。
-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认为村委会的收回行为不合法或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收回闲置的宅基地,但并非无条件。在收回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并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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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闲置怎么处理,积极盘活闲置资产保障性租赁住房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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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