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1987年,规定1987年 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可作为确权依据 历史遗留的宅,集体土地最新政策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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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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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集体土地1987年,规定1987年 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可作为确权依据 历史遗留的宅,集体土地最新政策2020年

一、规定1987年 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可作为确权依据 历史遗留的宅

1987年以前的宅基地,主要遵循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管理和使用,对于其说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的性质与定义

1.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2.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即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特性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等。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3)1987年以前宅基地的法律效力

如果1987年的宅基地证未被撤销、注销,或者换发新证书,那么该宅基地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持有该宅基地证的农村村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既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1987年以前的宅基地,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其使用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保护也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8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明确国有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为土地管理和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总则

1. 目的与依据:该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 确定主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事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二、土地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 城市市区土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包括被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的原农民集体土地。

- 历史遗留与征用土地:包括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未分配的土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特定设施用地(如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设施、军事用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 国有土地开发: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者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历史沿用: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继续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特定情况:如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的原铁路用地、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土地等,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土地所有权变更:

- 历史原因:因管理体制变化、土地开发、国家征地等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所有权。

- 连续使用原则: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所有者曾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 宅基地与自留地: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抵押(宅基地转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承包地与“四荒地”:承包地按合同约定使用,可依法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等)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

- 乡镇企业用地: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权归企业,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 协商优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政府裁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 争议解决前的土地利用: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稳定利用和权益保护。

五、土地登记与管理

1. 登记制度: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定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权利范围和内容,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日常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关于1987年统一了宅基地使用证后以前的宅基地手续是否有效

关于1987年统一了宅基地使用证后以前的宅基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如果1987年以前的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撤销、注销,或者换发新证书,那么该宅基地使用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 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

- 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证的持续有效性:

- 如果1987年的宅基地使用证未被相关部门撤销、注销,或者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那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然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所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与登记:

-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987年以前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未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因土地规划、村庄整治、土地征收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当地土地管理政策的变化,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987年统一了宅基地使用证后,以前的宅基地手续在未被撤销、注销或换发新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并密切关注土地管理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征收主体

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房屋征收的主体并非农民集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征收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需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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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87,关于1987年统一了宅基地使用证后以前的宅基地手续是否有效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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