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浙线拆迁补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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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浙线拆迁补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法院官网)

文件首页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11、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2、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1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6、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17、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0、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3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2)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3)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2)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33、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

八、关于丧葬费

34、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35、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十、附则36、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省相关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

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12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

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

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

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

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失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

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四、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法律主观:

一、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仲裁人身损害赔偿不可以仲裁。

仲裁适用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仲裁适用范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同时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

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

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提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

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五、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2023年度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根据201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840元。

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9471元。

201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5574元。

201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4598元。

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02元。

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9707元。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

机修工碰到工伤没签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多少

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陪人费、生活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在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6、如单位不给予合理赔偿,可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请问工伤如何赔偿?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涉及到赔偿的范围、程序、主体等方面。

首先说一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

其次说一下赔偿的程序,这相对来说比较漫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标准。

员工加班费如何赔偿?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签劳动合同书如何赔偿?

关于不签劳动合同书如何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签劳动合同书如何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书应当是按照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赔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以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不能超过11个月,如果单位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请求,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

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

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当然单位给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支付情形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而根据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若是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还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及时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怎么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怎么补偿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有一个情况例外,那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二、劳动合同未续签但继续工作的要支付双倍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若前份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双方继续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当公司发现忘记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和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若员工拒绝补订的,公司可以通知员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多加注意,并做好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以规避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未续签但继续工作还构成劳动关系吗

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超过一年的,同样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以劳动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了,如果要终止的话就可能构成违法终止,要承担违法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单位都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补偿。

因此,要了解“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怎么补偿”,首先就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作出补偿。

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就容易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换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关于换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换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换签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劳动合同需要改签,可以要求赔偿么

如果用人单位的公司发生变化,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的,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 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旦签订之后就不能够随意的变更了,因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单方面的进行变更,肯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个时候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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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与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赔偿标准是按照员工的双倍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1、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3、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载明哪些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是职工双倍工资,如果员工并没有在法定仲裁时效内跟公司索要赔偿金,公司也已经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不能再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签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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