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伴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拆迁也成为被无数家庭渴望的财富新契机,在面对拆迁时,都有两种选择方式,很多拆迁户都相对迷茫,不知道是该要房子还是要钱?
这两种情况,选择“要钱”
1.自己已有住房且收入水平一般,大家知道,现在一个家庭的生活成本都很高,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这种情况选择“要钱”较好一些。拆迁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希望能够改善生活水平,但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周期往往都比较长,加之很多地方还对建成后的安置房设置了转卖年限,有的是3年,有的是5年不等,这样算下来,前前后后8年、10年都很正常。所以,当你在此期间想急用钱而转卖房屋时,却发现没有变现条件。而选择“要钱”,对家庭财务安排上就显得相对从容一些。
2.处在收缩型城市。这类城市有一个显著特点,没有什么支柱型产业,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就业岗位缺乏导致对人口吸引力不足,而且原本有的居民还会陆续流出。但是房子建造一天也没停歇,房子供大于求也是早晚的事,这类城市往往属于一些小县城或者部分三四线城市。商品房都是如此,就更别说安置房。所以,对于这类城市拆迁安置补偿,我们首选“要钱”,如果资金实力允许的话,我们可以把钱投向更高等级的城市,也算“钱尽其用”,发挥了更大价值。
这两种情况,选择“要房”
1.拆迁补偿价明显低于市场房价。在楼市上行期间,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一些人经常会遇到:当约定好的拆迁补偿价根本就跟不上房价上涨速度,等审批完各种流程后发现,发现拿到手的补偿款与周边的房子价格差一大截。比如,当时能拿到5000元一平米的补偿标准,待拿到补偿款时,房价已经涨到7000元一平米了。无疑,在这类市场环境下,我们首选“要房”,而不是“要钱”。
2.处在城市化下半场重点发展范围内城市。现在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对中国城市化下半场都有明确导向,那就是城市群和都市圈。目前国家规划了19个城市群,加之国家和地方共同形成的34个都市圈,我们不能肯定的说这所有规划的城市群和都市圈都非常有潜力,但可以肯定的说,未来城市发展的潜力基本都在前面提到的这些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内。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受政策支持力度大,特别是地方政府主动推进,产业、科技、教育和医疗等资源都相对集中,对人口吸附力强大,对住房需求也非常大。加之城市配套不断升级,自然也会提升域内房产的价值。所以,在城市化大背景下,在前面提到的范围内,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安置房,都会有一个溢价过程。所以,若你处在城市化下半场范围内的城市,优先选择“要房”。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要房”,我们还是要做好长期的心理准备,特别是被拆迁房产是我们的唯一居所时,我们接下来将要面临长时间的租房生活。此外,正如前面所讲,拆迁安置房建造周期往往比较长,且房屋建造质量也不是我们能把控的,存在一定风险。在执行过程中,拆迁人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被拆迁人最关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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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