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伴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拆迁也成为被无数家庭渴望的财富新契机,在面对拆迁时,都有两种选择方式,很多拆迁户都相对迷茫,不知道是该要房子还是要钱?
这两种情况,选择“要钱”
1.自己已有住房且收入水平一般,大家知道,现在一个家庭的生活成本都很高,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这种情况选择“要钱”较好一些。拆迁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希望能够改善生活水平,但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周期往往都比较长,加之很多地方还对建成后的安置房设置了转卖年限,有的是3年,有的是5年不等,这样算下来,前前后后8年、10年都很正常。所以,当你在此期间想急用钱而转卖房屋时,却发现没有变现条件。而选择“要钱”,对家庭财务安排上就显得相对从容一些。
2.处在收缩型城市。这类城市有一个显著特点,没有什么支柱型产业,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就业岗位缺乏导致对人口吸引力不足,而且原本有的居民还会陆续流出。但是房子建造一天也没停歇,房子供大于求也是早晚的事,这类城市往往属于一些小县城或者部分三四线城市。商品房都是如此,就更别说安置房。所以,对于这类城市拆迁安置补偿,我们首选“要钱”,如果资金实力允许的话,我们可以把钱投向更高等级的城市,也算“钱尽其用”,发挥了更大价值。
这两种情况,选择“要房”
1.拆迁补偿价明显低于市场房价。在楼市上行期间,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一些人经常会遇到:当约定好的拆迁补偿价根本就跟不上房价上涨速度,等审批完各种流程后发现,发现拿到手的补偿款与周边的房子价格差一大截。比如,当时能拿到5000元一平米的补偿标准,待拿到补偿款时,房价已经涨到7000元一平米了。无疑,在这类市场环境下,我们首选“要房”,而不是“要钱”。
2.处在城市化下半场重点发展范围内城市。现在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对中国城市化下半场都有明确导向,那就是城市群和都市圈。目前国家规划了19个城市群,加之国家和地方共同形成的34个都市圈,我们不能肯定的说这所有规划的城市群和都市圈都非常有潜力,但可以肯定的说,未来城市发展的潜力基本都在前面提到的这些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内。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受政策支持力度大,特别是地方政府主动推进,产业、科技、教育和医疗等资源都相对集中,对人口吸附力强大,对住房需求也非常大。加之城市配套不断升级,自然也会提升域内房产的价值。所以,在城市化大背景下,在前面提到的范围内,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安置房,都会有一个溢价过程。所以,若你处在城市化下半场范围内的城市,优先选择“要房”。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要房”,我们还是要做好长期的心理准备,特别是被拆迁房产是我们的唯一居所时,我们接下来将要面临长时间的租房生活。此外,正如前面所讲,拆迁安置房建造周期往往比较长,且房屋建造质量也不是我们能把控的,存在一定风险。在执行过程中,拆迁人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被拆迁人最关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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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