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立马拆除!复议、诉讼也挡不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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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拆迁人常遇到的查处违法建筑的程序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杀伤力”无疑最大。很多时候,只要一见到这份文书,多则十天八天少则三五天,房屋就会被乡镇街道或者城管执法强制拆除。复议、诉讼即便提了也很难阻挡强拆的挖掘机。那么,限期拆除决定一经作出真的意味着房子会被立马拆除吗?提起复议、诉讼真的无法令强拆按下暂停键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限期拆除,立马拆除?《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不容无视】

  拆违建的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快”,即便有关部门“依法”将步骤走全,也能做到一天压着一天赶,绝不浪费每分每秒。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尚需依法进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发布强制执行公告,最终才能执行行政强拆。

  如果一环扣着一环推,那么当事人根本不会有任何喘息、救济的机会,房子被拆平就是几天至多十几天的事情。

  不过,只要有机关作出限拆决定,当事人的房子就算是保不住了,这真的具有合理性甚至是合法性吗?显然,法律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有效救济权利的机会,而不是在这一领域允许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行政强制法》第44条无疑就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利器: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条的第二句,从逻辑上稍加推论便可得知,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继续强行推动拆除程序了。

  也就是说,对涉嫌违建建筑的强制拆除将因当事人的起诉而被按下暂停键。只有法院生效的裁判作出,强制拆除才允许重启。

  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行申89号《行政裁定书》中提出了如下裁判观点:

  该规定(《行政强制法》第44条)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和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

  显然,北京市高院在上述裁判中明确否定了“限期拆除,立马拆除”的错误做法,着重强调了当事人对其房屋等重大财产权益实施救济的权利。

  类似的裁判事实上还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4658号《行政裁定书》中就指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也就是说,尽管《行政处罚法》第73条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一般原则,但拆除违法建筑恰恰属于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特殊情形。即在这类案件中,复议、诉讼是能够暂停行政处罚的执行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大家不要因地方政府的一句“复议、诉讼了也没用”就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一将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书,除了依法复议、诉讼将其撤销,别无其他选择。而以上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详细分析,希望能带给大家足够的信心和决心——限期拆除,绝不能立马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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