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施工单位报了结算后,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1. 存在重大误解:
- 若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存在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误解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结算。
2. 显失公平:
- 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若结算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2)一般不能修改结算的情形-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修改:若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修改。
-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监护人有权利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但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1. 监护人的代理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也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 处理房产的限制:
- 监护人虽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在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时,监护人必须遵循“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则。
-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监护人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这一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必要支出,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明。
3. 法律后果:
- 如果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有权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但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遵循“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情形,实际上用户可能询问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一十一条虽未直接列举再审情形,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归纳出再审的主要情形。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情形的详细归纳与分析:
一、再审的启动主体与条件
1.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 具体情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时间限制: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特定情形下(如新证据、伪造证据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法院依职权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虽此条主要规定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但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原则体现在其他条文中,如院长发现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具体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检察院抗诉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虽此条主要规定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但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原则体现在其他条文中)。
- 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除外)。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 提交材料:当事人需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明确说明再审理由和依据。
- 审查期限: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通常会在三个月内完成立案审查(具体期限可能因地区或法院规定而异)。
- 申请要求: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再审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与结果
- 审理程序:再审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包括证据的重新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新考量。
- 审理结果:再审结果可能包括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等,具体取决于再审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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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监护人有权利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情形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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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