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施工单位报了结算后,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1. 存在重大误解:
- 若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存在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误解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结算。
2. 显失公平:
- 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若结算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2)一般不能修改结算的情形-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修改:若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修改。
-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监护人有权利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但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1. 监护人的代理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也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 处理房产的限制:
- 监护人虽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在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时,监护人必须遵循“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则。
-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监护人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这一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必要支出,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明。
3. 法律后果:
- 如果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有权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但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遵循“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情形,实际上用户可能询问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一十一条虽未直接列举再审情形,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归纳出再审的主要情形。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情形的详细归纳与分析:
一、再审的启动主体与条件
1.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 具体情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时间限制: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特定情形下(如新证据、伪造证据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法院依职权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虽此条主要规定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但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原则体现在其他条文中,如院长发现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具体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检察院抗诉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虽此条主要规定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但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原则体现在其他条文中)。
- 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可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除外)。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 提交材料:当事人需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明确说明再审理由和依据。
- 审查期限: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通常会在三个月内完成立案审查(具体期限可能因地区或法院规定而异)。
- 申请要求: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再审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与结果
- 审理程序:再审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包括证据的重新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新考量。
- 审理结果:再审结果可能包括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等,具体取决于再审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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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监护人有权利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情形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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