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征收拆迁纠纷、协议履行纠纷等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类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专业能力强,能够精准判断委托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专业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所有合法方式制定最直接、高效的解决方案,深知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口碑,法律专业服务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担保物权在重整中的顺位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顺位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担保物权顺位的基本规则**
1. **登记优先原则**:
- **不动产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抵押权顺位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 **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押**: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押虽采登记对抗主义,但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仍按登记时间排序。
- **例外情形**: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无需登记,直接优先于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
2. **公示效力差异**:
- 已公示的担保物权(登记或占有)优先于未公示的。例如,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普通债权。
二、**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动规则**
1. **顺位抛弃与让与**:
- **抛弃**:担保物权人可放弃其顺位,使后顺位担保物权人递补。例如,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声明放弃顺位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升至首位。
- **让与**:经其他担保物权人同意,可协议互换顺位。例如,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与第五顺位协商交换位置。
2. **顺位升进**:
- 前顺位担保物权消灭时,后顺位自动递补。例如,第一顺位抵押权实现后,第二顺位升为首位。
3. **固定顺位规则**:
- 部分立法例允许当事人约定“顺位固定”,即前顺位消灭后,后顺位不递补。此规则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
三、**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考虑**
1. **重整计划的影响**:
- 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可能会对担保物权的顺位产生影响。例如,重整计划可能规定某些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调整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 担保物权人在参与重整程序时,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内容,评估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要求相应的补偿。
2. **法院的调整权**:
- 在特定情形下,如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通常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重整程序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 担保物权人在面对法院的调整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出合理的诉求和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
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
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
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分析:
当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受偿顺序可简要概括为:
留置权>购买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
一、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二、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1、2025年拆迁
2、未来拆迁
3、2021以后拆迁
4、明年拆迁
5、21年以后拆迁
6、2025年拆迁政策
7、2025年拆迁计划
8、2021拆迁吗
9、今后拆迁
10、未来拆迁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5新的拆迁潮又要来了吗,担保物权在重整中的顺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新的拆迁潮又要来了吗,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