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负债累累却依旧挥金如土,这无疑是多数债权人最为气愤的情形,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最新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那么所谓的高消费具体包括哪些消费行为呢?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上述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守信誉造成的,但是法律在执行中欠缺操作性,给债务人可乘之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于限制高消费的明确规定,可以说是增强法律可执行性、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举措。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只要被法院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就会被限制高消费。
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等。
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呢,通常都是背负着债务的。
他们就是因为钱了别人的钱不还,或者没有能力还,别人告他了,就会导致他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的原因是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予以拘留、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分析:
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分析:
限制高消费令
一:
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4、不得出国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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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连海花社区拆迁,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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