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款项部分减免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旨在明确双方对于款项部分减免的约定。撰写此类补充协议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下是撰写合同款项部分减免补充协议的详细步骤及要点:
一、标题与引言
1. 标题:应清晰表明这是一份“合同款项部分减免补充协议”。
2. 引言:简要说明签订补充协议的缘由和目的,例如:“鉴于甲乙双方于[原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原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款项减免的具体原因,如经济困难、双方协商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的款项支付条款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二、主体部分
1. 双方信息:列出补充协议双方的完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减免条款:
减免金额:明确减免的具体金额或比例,以及减免后的应付款项金额。
减免条件(如有):说明减免是否附带任何条件,如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按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
支付方式与时间:约定减免后款项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及支付时间节点。
3. 与原合同的关系:
明确指出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如“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违约责任(如有):针对减免后的款项支付,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
三、结尾部分
1. 签署: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签署日期。
2. 附件(如有):如有相关附件(如原合同复印件、减免申请文件等),应一并附上,并在补充协议中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
3. 生效条件:可约定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如“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注意事项
1. 合法性:确保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一致性:补充协议的内容应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款项支付方面,避免出现矛盾或冲突。
3. 明确性:条款表述应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语言,确保双方对减免条款的理解一致。
4. 协商一致:补充协议的签订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撰写合同款项部分减免补充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有效,并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南岭村经济联合社金额为人民币:
1860398.73元,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陆万零叁佰玖拾捌元柒角叁分”及第二条所约定的“经双方协商后李某某同意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剩余年限所交纳金额:
1113750元正,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正,乙方同意甲方不予退还该款项”的内容;
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补偿款1860398.73元、承包款11137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原告承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于2020年3月6日确定预征收,三被告为了非法获取并分割到部分建筑物补偿款,先是欺骗原告涉案合同属于整改范围而要求获得部分建筑物补偿款,后是利用原告处于债务紧张的危困状态,并基于自身强势地位(即拆迁补偿合同必须三被告签字盖章,原告才能取得补偿款),迫使原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593.1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郑州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190××××64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注销编号为190××××64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合同撤销、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公共维修基金变更等手续;
3.被告向原告返还扣划的贷款本息(暂计)22552.29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暂计)1870.4元(以5129.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以522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以5218.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以6980.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按5?/天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详见补偿金计算明细表);
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956.6元;
6.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出卖人(原告)为××(被告)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未按照按揭银行要求及时办理抵押或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支付给出卖人,同时自出卖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xxxxxxx)解除后三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郑州绿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合同撤销、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公共维修基金变更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xxxxxxx)解除后十日内,原告郑州绿泰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被告王某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具体退还数额由原、被告双方据实结算。
内蒙古共裕商贸有限公司、乌海市腾某某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用以证明《补充协议》第一条进一步约定,被告腾某某煤炭销售公司与原告共裕商贸公司应各出资50%,“从4月20日起,乙方以个人名义汇入甲方货款,视为三方合作开始。案件受理费27865.62元,减半收取13932.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8932.81元,由原告内蒙古共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内蒙古共裕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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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合同的补充协议怎么写,合同补充协议书怎么写的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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