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征收部门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予宅基安置,被征收人坚持要求宅基安置。那么,被征收人要求宅基安置的诉求能都实现呢?本文作者将浅析遇到以上问题,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基本案情
本所委托人秦天等系东南沿海某省某县某乡某村村民。几代人,几百年的古村落,当地村民过着耕者有其田,青山绿水、稻香四溢的田园式生活。
2020年3月19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第八号)《某县人民政府公告》,因特殊用地项目,需征收某乡某村集体土地,秦天等村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补偿安置方案中要么不予安置宅基,要么安置地块不宜居住,直接导致秦天等人与征收方未达成合意,因此一直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情急之下,秦天作为代表慕名找到在明律所,在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在明律所团队律师做出了针对性的专业分析,秦天等人最终与在明律所建立了委托关系。那么,该县某村民对安置地块及宅基安置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请看下文。
案情分析
本所律师针对该案进行法律分析:法律明文规定征收拆迁应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宅基安置、房屋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秦天等人的被安置地块是在山脚下,采光不好,距离城区便远,附件没有工业和商业区,并且协议中的安置地块并没有能耕种的土地。
再者,村民们习惯了农村的生活环境,不愿意上楼,也是选择宅基安置的诉求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可知,秦天等人要求宅基安置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的。
法律程序和维权成果
律师团队针对该村的案件情况分别启动了诉讼、复议、听证、违法查处等法律程序,经过多轮谈判,目前的维权成果为:
1、在法院主持下基本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在某村口对部分被征收人进行宅基安置,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
2、若秦天等村民要求房屋置换,原有住房面积较少的,可以申请增加房屋的安置面积。
3、土地补偿从每亩3.7万提高到4.1万等。
此外,关于宅基安置的地块已经初步达成一致,正在落实当中。
本案中,经过团队律师和秦天等人的不懈努力获得了不错的初步成果,在后续的维权当中,本所律师团队也会一如既往的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征收部门侵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维权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才能牢牢抓住胜诉机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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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