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就是一场证据较量,尤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缺少证据,空口无凭的诉讼是最“致命”的。很多人在委托律师时,最关心的问题是“打官司能给我判多少补偿”,其实,行政诉讼最重要的是如何去争取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时常遭遇断水断电、暴力强拆,本就处于一个不平等的位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此时,律师的介入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扭转在政府面前弱小无力的局面,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借助法律规定,并灵活运用,对政府征收程序进行法律调查,帮助被征收人拿到维权的证据,再运用复议和诉讼等手段,为当事人争取话语权,让政府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从而拿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
当事人刚找到律师时,往往手里没有多少证据材料,交给律师的也常常只是土地证、房产证,甚至没有这两证。律师往往要借助“信息公开”这步棋,去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当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当事人时常有疑惑:我邮寄了,政府没理我怎么办?我要不要去政府部门找他们要一下?他们以什么方式给我们回复呢?申请信息公开需要交钱吗?今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如何利用好“信息公开”这步棋。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然而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些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有些材料会在村公告栏、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有些材料可以根据政府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进行搜索,这些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不愿意主动公开已有的信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征拆活动,根本未制定或取得相关文件,我们可以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为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向牵头机关申请公开。当事人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提交的内容需要写明“要求政府作出答复的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书面答复并邮寄的形式。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所以,一般当事人等待信息答复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政府告知当事人需要延期答复的,等待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拒绝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当事人可以就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信息处理费用非常低,基本不用担心,按件计费的收费标准是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按量计费的收费标准是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势必造成拆迁维权的被动,律师利用丰富的经验对政府故意不予公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后获得有利信息,势必会为以后的维权程序奠定良好基础。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