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二十年前的猪圈是否算违建,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违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违建,即违章建筑,通常指的是未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筑,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等。对于建筑物的合法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二十年前的法律环境:
二十年前的法律环境可能与当前有所不同,特别是关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以及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规定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判断二十年前的猪圈是否违建时,需要考虑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背景。
3. 具体判断依据:
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如果二十年前的猪圈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且未经过合法审批,那么它很可能被视为违建。
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二十年前的猪圈建设在规划区内,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样可能被视为违建。
养殖规定:还需要考虑当时的畜禽养殖规定。虽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列出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但该条例可能并非二十年前的法规。因此,需要参考当时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猪圈的合法性。
4. 结论:
二十年前的猪圈是否算违建,取决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背景以及猪圈的具体建设情况。如果猪圈建设在禁止或限制建设的区域,或未经过合法审批,那么它很可能被视为违建。由于时间跨度较大,且法律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具体判断需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
因此,在缺乏具体信息和当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判断二十年前的猪圈是否算违建。如果需要更准确的判断,建议查阅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档案材料。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机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9)冀07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改判支持探机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二被上诉人拆除在原建筑物改建部分,使其恢复原状;
3.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关于“大德公司改扩建及新建房屋,虽然在建设时未办理合法的建筑审批手续,但是相关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及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应当由有权力的行政机关认定处理”的认定错误。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德公司新建房屋的开工时间约为2008年4月,此时《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实施,此后包括改建、扩建、翻建等都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房产证,否则就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大德公司新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法律规定明显属于违法建筑。原判决关于“考虑到大德公司新建的楼房,造价成本较高,一旦拆除将涉及社会资源的巨额浪费,且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并未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故在行政机关未就该房屋性质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如果系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认定前,法院亦不宜就新建及改扩建的房屋是否拆除作出处理”的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德公司新建的违法建筑随时会被强行拆除。且2009年6月8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向探机公司发函,因道路拓宽改造需要,要求对涉案土地上的三层楼房进行搬迁工作,并强调该房屋依照相关规定应无偿拆除。因此,被拆除时也不会获得任何补偿。一审法院对涉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房屋不予处理,那么就是把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探机公司,而大德公司却不再承担任何风险。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在租用区内再新建房屋要经市规划局和探机公司同意后方可动工。”本案中,大德公司改扩建房屋既未通知探机公司也未将相关材料报送探机公司,更是在未征得探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动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探机公司同意,探机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得煤站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探机公司对保得煤站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探机公司承担。1、保得煤站是经探机公司同意后进行的转租,之后一直是由大德公司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探机公司收取租金直至租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大德公司负有腾退租赁物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合同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0元,由中地装张家口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新兴保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保得发煤站负担31887元。
汤某某、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明星村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汤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明星村委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无权认定,无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一审法院也认定其不存在拆迁主体资格,其擅自拆除案涉房屋及猪舍存在全部过错,但是未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和确认,忽略了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汤某某负担。
(2021)鲁1522民初225号原告莘县百农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大王寨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莘县百农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大王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排除妨害,从强行占用的原告所有的(位于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西北)猪舍(由北向南)东侧第(2)排、第(3)排、西侧第(1)排、第(2)排、第(3)排、第(8)排内将生猪、猪仔及物品清出;
2.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上述猪舍内生猪、猪仔及物品清理完毕之日止,按每日384元赔偿原告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第8项约定,合同到期以前三十天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根据发展需要作出是否续租的批示,如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没有申请续租或甲方没有批准申请,乙方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对所承租的猪舍内的猪及污染物清理完毕交付甲方,逾期甲方视作乙方放弃所有清理物品,甲方有权作出任何处理,乙方不得进行干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从占用的原告莘县百农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大王寨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西北的猪舍(自北向南)东侧第(2)排、第(3)排、西侧第(1)排、第(2)排、第(3)排、第(8)排内将生猪、猪仔及物品清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按照每日383.56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莘县百农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大王寨分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案涉猪舍内生猪、猪仔及物品清理完毕之日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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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二十年前的房子属于违建吗,20年前建的养殖场算是违建吗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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