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地产权调换法院去变更为货币补偿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协议双方的协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协议约定与变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就补偿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要从原地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首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那么原协议继续有效,另一方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
2. 法律保障与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原地产权调换,且该协议是依法成立的,那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单方面变更为货币补偿。
3. 变更的合法性判断
在判断变更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如果变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变更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法或不当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不合法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地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合法性,取决于双方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以开发成本价购买75㎡安置房屋一套的权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东谢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原告应享有相关待遇,后其前往拆迁部门要求相关待遇时,拆迁部门告知其享有以开发成本价购买65㎡+10㎡安置房屋一套,并且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十三条予以体现,为此原告找到第三人进行确认,其予以认可。搬迁人泰州市新开城建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搬迁人马树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第3-5-8号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类)》中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由原告马某某享有以开发成本价购买75平方安置房屋一套的权益,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林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林某某与方某某于2006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判决方某某与第三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立即办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街道××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号楼××室的房屋(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约定的XX及XX号)登记至方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并配合林某某办理该房屋从方某某变更登记至林某某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两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不动产权登记费、个人所得税等)均由林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5日,方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受委托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因荔城区阔口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需拆迁乙方所在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乙方所有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72.08平方米,双方同意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甲方应安置给乙方套房壹套,户型104.82平方米,结构为框架,地点及幢号为XX,工具间壹坎,编号为XX号,面积为38.28平方米。方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约定的莆田市荔城区阔口片区改造工程安置房的B1#507套房一套及B1#11号工具间一坎的房屋产权登记至方某某名下,所需税款及费用由林某某承担,第三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负有协助义务,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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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怎么写,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如何正确书写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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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