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地产权调换法院去变更为货币补偿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协议双方的协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协议约定与变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就补偿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要从原地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首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那么原协议继续有效,另一方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
2. 法律保障与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原地产权调换,且该协议是依法成立的,那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单方面变更为货币补偿。
3. 变更的合法性判断
在判断变更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如果变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变更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法或不当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不合法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地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合法性,取决于双方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变更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以开发成本价购买75㎡安置房屋一套的权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东谢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原告应享有相关待遇,后其前往拆迁部门要求相关待遇时,拆迁部门告知其享有以开发成本价购买65㎡+10㎡安置房屋一套,并且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十三条予以体现,为此原告找到第三人进行确认,其予以认可。搬迁人泰州市新开城建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搬迁人马树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编号为第3-5-8号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类)》中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由原告马某某享有以开发成本价购买75平方安置房屋一套的权益,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林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林某某与方某某于2006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判决方某某与第三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立即办理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街道××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号楼××室的房屋(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约定的XX及XX号)登记至方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并配合林某某办理该房屋从方某某变更登记至林某某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两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不动产权登记费、个人所得税等)均由林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5日,方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受委托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因荔城区阔口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需拆迁乙方所在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乙方所有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72.08平方米,双方同意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甲方应安置给乙方套房壹套,户型104.82平方米,结构为框架,地点及幢号为XX,工具间壹坎,编号为XX号,面积为38.28平方米。方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约定的莆田市荔城区阔口片区改造工程安置房的B1#507套房一套及B1#11号工具间一坎的房屋产权登记至方某某名下,所需税款及费用由林某某承担,第三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负有协助义务,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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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怎么写,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如何正确书写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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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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