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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如果拆迁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首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反映问题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2)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部门。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投诉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征收决定书、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并作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应当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诉,或者同级政府申诉,如果涉及贪腐现象可以向纪委和检察院报案最好向纪委举报。一般找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拆迁的是地方政府,则要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局或建设部或纪委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而本案中案涉的被拆迁房屋为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一户房屋的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理应由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负责进行上诉人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因此案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亦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便认定其效力并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实属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上诉人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杜家村居委会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家村居委会与城关供销社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或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认为有错误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与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枉法的,只要协议书中的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南许门市部)所使用土地与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上的土地是指的同一土地,那么根据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所显示,就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只要是国有土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就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判断拆迁补偿主体资格,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是不具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本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且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双方协议书自始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崔某某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崔某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某某某的起诉;
2.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某某某承担。故此,本案棚改项目属于国家征收项目,北投集团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属于房屋征收部门,那么本案涉案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均属于北投集团代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该协议的主责单位应当是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因本协议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本协议性质也属于征收性质的协议,也就是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4元,由崔某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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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投诉,关于拆迁不合理投诉哪个部门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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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