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可以由村里决定吗,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强征吗?

咨询
刘博韬律师

刘博韬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工会主席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公司法务

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可以由村里决定吗,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强征吗?

一、村集体土地可以由村里决定吗

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权主要由村集体决定,但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他们有权对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

2)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1. 农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的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这类土地的使用权通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分配给村民使用。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如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其使用权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通常需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村集体土地的转让与出租

虽然村集体有权决定其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如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或经过法定程序(如村民会议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出租。

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权主要由村集体决定,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 村民如何分配

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征地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归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这些款项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行分配。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1. 如果村民组实行统一安置,那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若村民放弃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种情况下,应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 若村民组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那么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 如果农村土地仍然实行统一管理,并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那么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4. 当征收或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时,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5. 若征收或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将是有权承包和经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4)分配程序的决定

尽管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分配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分配程序的决定。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村民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操作。

三、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

1)归集体所有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归个人所有的部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被征用的土地上存在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或青苗,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也涉及到个人。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补偿款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四、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归村民所有还是归村委会所有

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而非直接归村民个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村集体,也可能是村民小组集体,它们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2. 村集体有权决定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并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可能包括将补偿费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或者分配到各户,甚至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2)其他补偿的归属

1.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即谁拥有这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谁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则视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就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虽然未直接规定补偿费的归属,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为村集体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集体决定其分配和使用。而其他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则根据安置情况而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谁申请并办理

#乡政府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吗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归谁所有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

#企业征用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金需要发票么

#个人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吗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

#50年代和60年代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

#鄂尔多斯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文件

#村集体土地被部分征用村集体可以打乱重新分配土地吗

#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建房

#谁有权利征收集体土地

#谁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哪级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

#如何征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强征吗?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可以由村里决定吗,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强征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 村民如何分配,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村集体土地可以由村里决定吗,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强征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集体土地私有房屋的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集体土地私人转卖犯法吗

25年12月11日
集体土地合法征收文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5年12月11日
怎么举报霸占村集体土地,农村恶霸霸占土地举报怎么处理

25年12月11日
强占集体土地犯什么罪,集体土地被人强占怎样解决

25年12月11日
集体土地赠予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赠与吗,民法典关于集体土地房子赠与怎么规定

25年12月11日
禁止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25年12月11日
集体土地开垦手续怎么办,审批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25年12月11日
将集体土地卖了犯什么罪,村干部私自卖集体土地要坐牢吗

25年12月11日
规划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申请,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5年12月11日
购买集体土地帐务处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会计处理,购买集体土地的风险

25年12月11日
拆迁后无处落户怎么赔偿,村里拆迁没有户口怎么赔偿

25年12月11日
村里可以转让集体土地吗,村集体的土地卖给村里人可以吗

25年12月11日
村里的房子都会被拆迁吗,是不是被征地的村庄都会拆迁

25年12月11日
集体土地买卖给村里交费,村集体的土地卖给村里人可以吗

25年12月11日
占用集体土地怎么定义的,村里有人占用集体土地怎么办

25年12月11日
集体土地开荒补偿标准,农民开荒土地补偿标准

25年12月11日
村里规划拆迁有没有补偿,农村2025年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

25年12月11日
村里拆迁房更改户主,拆迁房可以更改户主吗

25年12月11日
承包村里的果园动迁怎样赔偿,承包的果园被征收,土地补偿款是归承包人还是农民集体

25年12月11日
村里哪些是集体土地的,村里有人占用集体土地怎么办

25年12月11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2月11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2月11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2月11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2月11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11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2月11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2月11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2月11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2月11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2月1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