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详细解释: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约定。
2)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集体土地的保护与复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2.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4)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需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使用管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虽然直接的法律规定并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明确列出,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及实践进行解读。
1. 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必要性
- 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准确评估对于土地交易、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抵押贷款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是必要且关键的。
2. 评估原则与方法
- 评估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评估方法: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这些方法应根据具体地块的特点和评估目的进行选用,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3. 参考依据
- 虽然直接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技术指引未明确列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为评估提供了宏观框架和指导。例如,该法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转让等事项,这些规定为评估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机构还应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等文件,以及市场上类似地块的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4. 注意事项
-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充分考虑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使用年限、开发程度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状况。
- 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性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规程并非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详细规定,但可以从该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中推导出估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以下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估价规程的详细阐述:
1)估价原则1. 合法性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的估价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估价过程的合法性和估价结果的合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条件和流转规定,估价时应严格遵守。
2. 客观公正原则:估价应基于客观的市场数据和土地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确保估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一致性原则:估价方法、参数和程序应保持一致性,以便在不同时间和地点进行比较和分析,确保估价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估价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市场活跃、交易案例丰富的地区。
2. 收益还原法: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和折现率,计算其现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稳定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
3. 成本逼近法:通过计算土地的开发成本、税费等,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最低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新开发或未充分利用的土地。
3)估价程序1. 明确估价目的和范围:根据估价需求,明确估价的目的(如转让、出租、抵押等)和范围(如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2. 收集相关资料:收集土地权属证明、规划文件、市场数据等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3. 选择估价方法:根据土地特点和估价目的,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4. 进行估价计算:按照选定的估价方法,进行具体的估价计算,得出估价结果。
5. 撰写估价报告:将估价过程、方法、结果等整理成书面报告,供相关部门或个人参考。
4)注意事项1. 估价时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供需状况、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2. 估价结果应定期更新,以反映市场变化。
3. 估价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沟通,确保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规程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一致性原则,采用合适的估价方法,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估价,并注意相关事项,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集体土地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具体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这为集体土地参与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但需符合规划并履行审批程序。
2)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条件1. 土地用途规划:集体土地必须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明确确定为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途。
2. 依法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完成依法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集体决策:土地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体现集体意志。
4. 审批流程:若原为农用地,需先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若已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可直接按程序进行出让、出租等。
3)合作开发模式与限制- 合作模式:集体土地可与开发商通过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等方式共同参与房地产项目,但需确保合作协议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流转限制:集体土地商业用地在流转方面存在一定限制,一般不能直接出让给非集体成员,且流转程序相对复杂。但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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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集体建设用地估价规程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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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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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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