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的停产停业补偿
在政府规划调整过程中,因征收房屋等行为导致企业或个人停产停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补偿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指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补偿范围与标准1.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固定成本支出等)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员工工资、合同违约赔偿等)。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因地区、行业及具体情况而异。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按被征收房屋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以及按房屋面积计算等。补偿标准还可能考虑经营期限、设备折旧、原材料损失、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合同违约损失等多个因素。
3)补偿申请与流程1. 申请材料: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提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员工名册及工资表、租赁合同、设备清单、停产停业通知书等。
2. 评估与审核:征收部门可能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3. 协商与签订协议:双方就评估报告中的补偿金额进行协商,如有异议可提出并沟通解决。经过协商一致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限等条款。
4. 补偿支付:征收部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协商未果,可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并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事项1. 保留证据:被征收人应妥善保存经营记录、合同、财务凭证等材料,作为索赔依据。
2. 及时维权:注意诉讼时效,避免错过维权窗口。如认为补偿不合理或协商未果,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3. 专业咨询:建议聘请律师或评估师协助处理复杂案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宁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肖某某向宁某某支付停产停业补偿542892元;3.改判肖某某向宁某某支付奖励金815351.33元;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某某负担。该条款列明的两种计算方式,其计算方式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对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和支付前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增城开发区核心区第一期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即停产停业补偿费实质是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宁某某因房屋征收而造成损失的补偿,理应由宁某某获得该部分的全部补偿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9元,由宁某某负担16754元,肖某某负担675元。
黄某某、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农村局、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贺州市八步区铺面停产停业补助费的50%即10562.5元、搬迁奖励20000元,合计30562.5元,归原告所有;
判令上述款项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19年8月6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下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贺政函【2019】308号,决定对排洪河周围房屋进行拆迁,原告经营使用的铺面也在征收范围。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黄某某应补偿原告庞某某搬迁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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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有关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补偿;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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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