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拆迁协议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通常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信息的性质、内容以及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是判断是否公开的重要因素。
2)拆迁协议的性质与特点1. 协议性质: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应和私密性。
2. 非主动公开:由于拆迁协议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主动将其公开,以保护被拆迁人的隐私权和商业利益。
3)拆迁协议与信息公开的关系1. 依申请公开:尽管拆迁协议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 特定情况公开:在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需要社会监督等特定情况下,政府可能会依法对拆迁协议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或公告。例如,当拆迁项目涉及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且补偿协议内容不涉及敏感信息时,政府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区分处理原则: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拆迁协议,行政机关应采取区分处理的原则。对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进行遮蔽处理或选择不予公开,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确权证与宅基地批准书在法律定义、功能用途及办理流程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对比和解析:
一、法律定义
1. 宅基地确权证:是宅基地使用权经过法律确认后颁发的权利凭证,它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者、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确权过程包括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实地测量、权属审核、公告公示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权属纠纷。
2. 宅基地批准书:是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批准的初步文件,它表明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使用宅基地的初步许可,但尚未完成全部的确权登记流程。批准书是宅基地确权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并不等同于确权证。
二、功能用途
1. 宅基地确权证: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确权证在宅基地流转、抵押、拆迁补偿等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证明了农户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农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 宅基地批准书:批准书主要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初步认可,它并不具备确权证的完整法律效应。在获得批准书后,申请人仍需完成后续的确权登记流程,才能最终获得宅基地确权证。
三、办理流程
1. 宅基地确权证:办理流程包括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等多级审核、实地调查、权属审核、公告公示以及登记发证等多个步骤。整个流程严谨且复杂,旨在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宅基地批准书:作为确权流程的前置环节,批准书的办理相对简单。它主要涉及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初步审核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复等步骤。获得批准书后,申请人方可进入后续的确权登记流程。
安置房可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但需结合具体情形与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安置房的性质、目的、政策支持及法律法规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安置房的性质与目的
1. 保障性住房属性:安置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其核心目的在于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确保他们在城市更新或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获得适宜的居住条件。这种属性体现了安置房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目标相契合。
2. 非营利性特征:安置房的建设通常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侧重于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这种非营利性特征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志之一,表明安置房在建设过程中更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
二、政策支持与法规依据
1. 政府主导与支持:安置房的建设往往由政府主导,并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旨在降低建设成本,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政府的主导与支持体现了安置房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重要性。
2. 法律法规认定: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未明确提及“安置房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但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推导出其公益性质。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棚户区改造作为安置房建设的一种形式,其公益性质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
三、安置房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契合点
1. 社会效益显著:安置房的建设不仅解决了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还优化了城市空间布局,提升了城市形象与品质。这些社会效益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目标高度一致,体现了安置房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2. 政府与公共部门主导:安置房的建设通常由政府或公共部门主导,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来推动项目的实施。这种主导模式与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常由政府或公共部门负责的特点相吻合,进一步证明了安置房的公益性质。
3. 广泛而持久的社会影响:安置房的建设对居民生活、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这种广泛而持久的社会效应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重要特征之一,表明安置房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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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确权证和宅基地批准书两者有区别吗,安置房算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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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