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为您查询到洞源水库扩容村庄如下:山早村、新梅村、车门塘村、吴宅口村。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金义新区洞源水库有152个村。近期金义新区洞源水库将扩建。扩容成中型水库,总库容由189万立方米增加至3300万立方米。
法律分析:
水库不能私人承包,可以依法承包,但是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所有权归乡镇集体。
水库会占用集体土地面积,而土地的所有权是隶属村集体所有的.乡村集体资产是:
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人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
包括: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久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可以。
水库的主要作用是防洪、发电、灌溉、供水、养殖、旅游等。
目前,我国有水库超8.4万座,总库容达4900多亿立方米。
国家所有的水库只要适于水产养殖,均可向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用于发展养殖业,但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库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承包。
也就是说,私人是可以承包水库的。
水库是集体所有的有那些政策?如果水库是集体所有的,那么适用土地承包法,需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属于违法。
如果水库是国家所有,那么,承包的时候无需经过村民同意,而需要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关于水库倘若是村民个人出资建的该水库投资的财产当然归该村民个人所有不过水库会占用集体土地面积而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对该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显然是不能归村民个人所有的该村民对水库修建的财产归他个人所有但使用权却有期限到了期限是要归还给村集体所有而小组想让水库哪小组所有也不现实要经过村和村民集体的同意才行比方说你在村里建个房屋房屋的财产归你所有但占用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权一般使用期限只有70年总结可以承包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法律分析:
水库不能私人承包,可以依法承包,但是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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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洞源水库拆迁方案公示,村里水库可以私人承包吗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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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