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风险,维权要及时—副本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对于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范围较大,涉及信息披露定义、销售行为、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保单利益演示、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信息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有关落实及进行情况:
一是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都按照新《保险法》和《办法》要求,在09年10月1日以前完成了重新报备工作。
上一年3月份保监会即开始着手准备工作,6月底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
截至9月底,各公司共报备产品3913个,其中,投-连、万-能、分红等901个,占全部报备产品的23%。
二是各公司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印制了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宣传材料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三是许多公司重新梳理并完善了信息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防范销售误导的制度措施。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要重点研究解决个别公司投保单、宣传材料尚未完成新旧更替,一些公司对《办法》理解掌握不一致等。
09年11月23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
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0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亲笔“抄录”“38
1.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
2.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商标注册证明)。
3.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4.涉外商标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5.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
一、商标权于专利权有哪些异同点
商标权于专利权相同点:
1、都属于狭义知识产权的范畴,即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2、性质相同,即都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性质。
3、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不同点:
1、保护的目的不同
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技术上的解决办法或者外观设计上的艺术创作和独特创意。
保护的目的,在于的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而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保护的目的,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专利权的对象是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是指前人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
实用新型是指对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所作的革新设计,又称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样、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创新美感而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分别以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和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四条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2、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
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4、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个文件,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里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旦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都属于违法。
第二个文件,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这份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个法律文书,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要知道责令交地是有前提条件的,除了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之外,还有两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被征地的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
那这个安置补偿的期限是多久呢?大家一定要注意,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就应当把征地的所有费用,全额支付。
所以,三个月就是这个安置补偿的期限。
上面讲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征收方下达的三份法律文书时,应当立即启动维权。
现实是,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障,就是说征收方往往不会下达一些法律文件。
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就应该立即咨询律师,让律师为你进行专业分析。
一、应该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
——谨记“三”个之前
遇到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都知道,面对补偿不合理,最好是尽早请律师介入。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和我们沟通时就说,下次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尽早请你们,就不会走太多弯路,毕竟你们才是最专业的。
第一个之前,就是房屋被拆除之前
在这里要给大家解释一个误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有“只要我坚决不搬,政府也拿我没有办法”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要知道即便你是合法的房屋,也有可能面临司法强拆。
大家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拆之后,甚至是房屋被拆几年、十几年后才想起来维权,这个时候再找律师,可能就已经晚了。
第二个之前,就是签订合同补偿协议之前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白签字意味着什么。
如果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是认可了补偿,一旦签了协议又想要反悔,是很难再在后期去撤销的。
当然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不能维权了,只是说一旦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就很可能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也给后续的维权增加难度。
第三个之前,就是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前
征收决定公告、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我们常见的文书。
这个时候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但一定要注意,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一般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者是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对于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范围较大,涉及信息披露定义、销售行为、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保单利益演示、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信息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有关落实及进行情况:
一是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都按照新《保险法》和《办法》要求,在09年10月1日以前完成了重新报备工作。
上一年3月份保监会即开始着手准备工作,6月底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
截至9月底,各公司共报备产品3913个,其中,投-连、万-能、分红等901个,占全部报备产品的23%。
二是各公司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印制了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宣传材料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三是许多公司重新梳理并完善了信息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防范销售误导的制度措施。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要重点研究解决个别公司投保单、宣传材料尚未完成新旧更替,一些公司对《办法》理解掌握不一致等。
09年11月23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
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0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亲笔“抄录”“38
格式条款有以下风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公平;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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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团拆迁施工现场图片,亲笔抄录风险提示 确定利益不受损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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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